審計抽樣的特征與適用范圍
(一)選取項目的方法
注冊會計師選取項目進行測試時,選取項目的方法包括三種: 1.是對某總體包含的全部項目進行測試;
1. 是對選出的特定項目進行測試,但不推斷總體;
2. 是審計抽樣,以樣本結果推斷總體結論。
(二)審計抽樣的特征(記憶,客觀題高頻考點) 審計抽樣應當同時具備三個基本特征:
(1) 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
(2) 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3) 可以根據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出有關抽樣總體的結論。 不同時滿足這三個特征的情形包括:
(1) 針對總體進行百分之百的測試,這不是審計抽樣。
(2) 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測試,這不是審計抽樣,不能根據特定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的特征。
(3) 選取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卻不準備據此推斷總體的特 征,例如穿行測試,這也不是審計抽樣。
(三)審計抽樣的適用范圍
審計抽樣在審計測試流程中的適用性(記憶,客觀題高頻考點)
審計測試流程 | 是否適合采用抽樣 | 具體內容 |
(1)風險評估程序 | 否 | 全部程序 |
(2)控制測試 | 是 | 留下控制運行軌跡的內部控制 |
否 | 信息技術內部控制測試 | |
否 | 未留下控制運行軌跡的內部控制 | |
(3)實質性程序 | 是 | 細節測試 |
否 | 實質性分析程序 |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