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17年3月和4月,李剛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工薪收入7000元、從外單位取得董事費收入25500元。3月李剛從工薪收入中拿出5000元通過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向雅安市青少年活動中心進行捐贈;4月李剛從董事費收入中拿出5000元通過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向某農村小學進行捐贈。李剛4月份比3月份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650
B.875
C.795
D.1050
【答案】C
【解析】3月份李剛通過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向雅安市青少年活動中心捐贈的5000元,允許從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減,則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0;勞務報酬應納稅額=25500×(1-20%)×30%-2000=4120(元);3月份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120元。4月份捐贈額允許從董事費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減,則工薪收入應納稅額=(7000-3500)×10%-105=245(元);勞務報酬收入應納稅額=[25500×(1-20%)-5000]×20%=3080(元);4月份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245+3080=3325(元)。則4月份比3月份少繳納個人所得稅=4120-3325=795(元)。
22.某高校教師2017年8月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中,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國債利息收入
B.任職高校發放的誤餐補助
C.為某企業開設講座取得的酬金
D.任職高校為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
【答案】C
【解析】選項C: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3.某報刊向王教授約稿,王教授在文章發表后,獲得出版社支付的稿費7000元,王教授為寫稿發生各種資料支出總計3000元,并且該文章是由王教授與妻子劉教授合作編寫,其中王教授獲得稿酬5000元,妻子劉教授分得2000元。則王教授夫妻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800
B.728
C.560
D.680
【答案】B
【解析】王教授與妻子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1-30%)+(2000-800)×20%×(1-30%)=728(元)。
24.我國公民李先生月薪為6000元,2018年1月份公司給李先生發放2017年年終雙薪6000元,2月份發放2017年年終獎金15000元。李先生1月份和2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計為( )元。
A.1740
B.2285
C.2030
D.1845
【答案】A
【解析】李先生在1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6000-3500)×20%-555=1145(元);2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5000×3%=595(元)。兩個月共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145+595=1740(元)。
25.下列關于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且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C.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D.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C
【解析】選項AB: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D: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6.下列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稅務處理,說法正確的是( )。
A.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征收個人所得稅
B.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以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C.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
D.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3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B
【解析】選項A: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C: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選項D: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27.下列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變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地點所需條件的是( )。
A.投資者在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前10日內,已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原因、新的匯算清繳地點等變更情況
B.在上一次選擇匯算清繳地點滿五年
C.上一次選擇匯算清繳地點未滿五年,但匯算清繳地所辦企業終止經營
D.上一次選擇匯算清繳地點未滿五年,但投資者終止投資
【答案】A
【解析】投資者應在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前5日內,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原因、新的匯算清繳地點等變更情況。
28.我國公民張飛于2016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7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7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7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張飛賣出的股票當中,其股息紅利所得應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股票數量為( )股。
A.2000
B.3000
C.8000
D.13000
【答案】B
【解析】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個人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票數量=13000-8000-2000=3000(股)。
29.下列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稅款應由扣繳義務人予以補繳
B.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C.在判斷個人所得來源地時對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
D.個人取得兼職收入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C
【解析】選項A:應由納稅人予以補繳;選項B: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D: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0.根據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實行核定征稅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B.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申報納稅
C.納稅人若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納稅,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D.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納稅人在每月或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答案】A
【解析】實行核定征稅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31.正泰公司是境內上市公司,2016年10月31日授予張某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承諾張某在工作滿1年后可以以每股8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的股票10000股。假設張某行權日為2017年11月8日和12月25日,每次行權5000股。11月8日行權日的市價和12月25日行權日的市價均為每股20元。2018年2月10日,張某以每股21元的價格將10000股股票全部賣出。上述業務中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5340
B.17940
C.12600
D.13000
【答案】B
【解析】張某兩次行權的應納稅所得額=(20-8)×10000=120000(元),共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12×25%-1005)×12=17940(元)。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張某上述業務共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7940元。
32.中國公民劉某,2017年由甲公司派遣劉某到乙公司進行技術指導,甲公司向劉某支付工資2000元/月,乙公司向劉某支付工資6500元/月。劉某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195
B.295
C.445
D.290
【答案】C
【解析】劉某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6500-3500)×20%-555=445(元)。
33.某外國人2015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16年2月15日回國探親,2016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16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后于2017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外國人( )。
A.2015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2016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B.2016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2017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C.2016年度和2017年度均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D.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為我國居民納稅人
【答案】B
【解析】我國稅法規定的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其在境內居住天數,連續計算。2015年,居住時間未滿1年;2017年,居住時間未滿1年,故均不是我國居民納稅人。
34.2017年12月某律師事務所當月全部收入30萬元,其雇員律師李某每月按律師事務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時李某每月還取得工資收入3000元。李某和律師事務所約定,李某本人所有的辦案費用和個人開銷,均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報銷。則2017年12月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5632
B.6370
C.5980
D.6870
【答案】B
【解析】李某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0×10%+3000-3500)×25%-1005=6370(元)。
35.2017年3月1日,李剛、王強兩個自然人發起對深圳市萬永實業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以下簡稱萬永公司)的全面收購,從原股東A、B處收購萬永公司100%的股權,股權收購前,萬永公司凈資產為3700萬元,明細如下:賬面股本2000萬元,資本公積為1000萬元,盈余公積2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0萬元。完成收購后,李剛、王強的股本各為1000萬元。股權收購后萬永公司用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假設李剛、王強支付對價各為1700萬元,合計3400萬元。完成股權收購后,2017年6月1日,萬永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中的200萬元轉增股本,李剛、王強一人轉增一半。2017年9月1日,萬永公司再次作出股東會決議,以第一次轉增股本后剩余的原盈余積累1500萬元轉增股本,李剛、王強一人轉增一半。王強在2017年9月1日轉增股本時應納個人所得稅( )萬元。
A.10
B.15
C.20
D.30
【答案】A
【解析】萬永公司轉增股本的涉稅分析:
(1)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資本,應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由于支付的對價低于凈資產3700萬元,那么,應稅盈余積累=原盈余積累-(股權收購價格-原股本)=(1000+200+500)-(1700×2-2000)=300(萬元),分解到個人分別為李剛150萬元,王強150萬元。股權收購后萬永公司用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時,李剛、王強應當先就各自150萬元應稅盈余積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萬永公司代扣代繳,余下1400(1000+200+500-300)萬元,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17年6月1日,李剛、王強各自增加100萬元的股本。分次轉增股本的,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李剛、王強均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每人的應納稅額=100×20%=20(萬元)。
(3)2017年9月1日,李剛、王強各自增加750萬元的股本。分次轉增股本的,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李剛、王強各自增加的750萬元股本中,各自有700萬元的免稅額,二人本次取得轉增股本的應稅所得為50萬元,均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每人的應納稅額=50×20%=10(萬元)。
36.2017年10月份,某企業職工張某工資4300元,企業代扣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4元,失業保險費10元(超過規定比例2元),代扣代繳水電費100元,張某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 )元。
A.32.6
B.23.8
C.23.6
D.23.34
【答案】D
【解析】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部分應并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張某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4300-3500-14-10+2)×3%=23.34(元)。
37.下列各項所得中,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是( )。
A.在報刊上發表論文取得的報酬
B.轉讓商標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報酬
C.將國外的作品翻譯出版取得的報酬
D.高校教師受出版社委托進行審稿取得的報酬
【答案】D
【解析】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設計、裝潢、審稿等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在報刊上發表論文取得的報酬和將國外的作品翻譯出版而取得的報酬均屬于稿酬所得;轉讓商標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報酬,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8.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按照規定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取得2017年度孳生的儲蓄存款利息5000元
B.個人取得的體育彩票中獎收入5000元
C.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1000元
D.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一次性補償收入5000元
【答案】C
【解析】選項A: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B: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D: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9.國內某作家的一篇小說在一家日報上連載兩個月,第一個月月末報社支付稿酬2000元;第二個月月末報社支付稿酬5000元。該作家兩個月所獲稿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728
B.784
C.812
D.868
【答案】B
【解析】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稿酬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本題該作家的小說在日報上連載,分別取得稿酬2000元和5000元,應合并計稅。所以,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5000)×(1-20%)×20%×(1-30%)=784(元)。
40.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應自行( )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A.向個人居住地稅務機關
B.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
C.向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
D.選擇并固定在一地稅務機關
【答案】D
【解析】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但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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