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某大學教授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是( )。(2017年)
A.因任某高校兼職教授取得的課酬
B.按規定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
C.因擁有持有期不足1年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
D.被學校評為校級優秀教師獲得的獎金
【答案】B
【解析】個人領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2.某個體工商戶發生的下列支出中,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是( )。(2017年)
A.家庭生活用電支出
B.直接向某災區小學的捐贈
C.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D.代公司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答案】C
【解析】選項ABD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個人代銷彩票取得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適用的所得項目是( )。(2017年)
A.勞務報酬所得
B.工資、薪金所得
C.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D.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答案】D
【解析】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下列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攤位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B.個體工商戶將其所得經中國境內政府部門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C.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D.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答案】A
【解析】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等,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5.張某為熟食加工個體戶,2013年取得生產經營收入20萬元,生產經營成本為18萬元(含購買一輛非經營用小汽車支出8萬元);另取得個人文物拍賣收入30萬元,不能提供原值憑證,該文物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海外回流文物。下列關于張某2013年個人所得稅納稅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4年)
A.小汽車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B.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5.8萬元
C.文物拍賣所得按拍賣收入額的3%繳納個人所得稅
D.文物拍賣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B
【解析】選項A:非經營用小汽車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選項B:應納稅所得額=20-(18-8)-4.2=5.8(萬元);選項C:按轉讓收入額的2%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D:拍賣物品屬于張某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不能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6.下列行為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兄弟
B.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贍養人
C.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受遺贈人
D.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侄女
【答案】D
7.方某接受房產贈與,手續齊全、合法,贈與合同上注明該房產原值25萬元,方某支付相關稅費2.5萬元。經稅務機關評估,該房產市場價格為35萬元。方某獲贈房產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萬元。(2013年)
A.2
B.1.5
C.7
D.6.5
【答案】D
【解析】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上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方某獲贈房產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2.5)×20%=6.5(萬元)。
8.某大學教授王某,2017年9月在本職工作之余為A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5000元,并支付給中介人500元的中介費,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法票據;同月向A單位轉讓某項技術,取得技術轉讓收入3000元,然后支付給中介人500元的中介費,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法票據。當月到B學校講學4次,每次收入均為2000元,合同注明講學收入為稅后收入。則王某就上述收入在9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2000
B.1920
C.2704.76
D.2663.81
【答案】D
【解析】王某取得的咨詢服務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
王某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500)×20%=340(元);
王某講學取得的收入,應納稅所得額=4×2000×(1-20%)÷84%=7619.05(元);
講學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619.05×20%=1523.81(元);
王某9月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1523.81+340=2663.81(元)。
9.瓊斯為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擔任職務,2017年3月6日來華,12月20日離開。期間瓊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離境,6月14日返回。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答案】B
【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25.5+30+31+24+31+31+30+31+30+19.5=283(天)。或者是用倒算的方法,一月、二月、三月、六月、十二月不在華的工作天數分別是31天、28天、5.5天、6天、11.5天,不在華工作天數總共是82天,所以在華工作的天數=365-82=283(天)。
10.下列關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C.員工將取得的股票期權(不可公開交易)在行權前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D.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案】C
【解析】員工將取得的股票期權在行權前轉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某外商投資企業有兩名副總:羅伯特和李剛。其中法國的羅伯特先生2017年11月份取得工資8000元,季度獎金2000元,先進獎獎金1000元,又取得任職單位的董事費收入3000元,另外從另一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紅利收入30000元。中國居民李剛先生2017年11月份取得工資8000元,季度獎金2000元,先進獎獎金1000元,通訊費600元(當地確定的通訊費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300元),又從某上市公司(未在該公司任職、受雇)取得董事費收入3000元。針對上述所得兩位副總2017年11月份分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元。
A.1105和1345
B.1240和1245
C.1625和1445
D.1295和1445
【答案】D
【解析】羅伯特先生工資、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2000+3000+1000-4800)×25%-1005=1295(元),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紅利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李剛先生取得的工資、獎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2000+1000+600-300-3500)×20%-555=1005(元);
李剛先生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李剛先生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005+440=1445(元)。
12.某外籍個人在境內外資企業工作,月薪1.52萬英鎊。同時該外籍個人每月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取得住房補貼5000英鎊。該外籍個人每月還從某外商投資企業獲得股息收入2萬英鎊。則其2017年度每月在中國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1英鎊=10.2431元人民幣)
A.77444.78
B.54397.80
C.0
D.118417.18
【答案】B
【解析】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外籍個人2017年每月在中國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200×10.2431-4800)×45%-13505=54397.80(元)。
13.外籍個人從境內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外籍人員取得的實報實銷的搬遷費
B.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
C.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D.外籍個人取得的季度獎金
【答案】D
【解析】選項ABC: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D:外籍個人取得的季度獎金應并入其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14.韓國居民崔先生2017年8月15日受其任職的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從事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在華停留60天。2017年9月份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資折合人民幣40000元,當月取得中國體育彩票中獎收入20000元。崔先生2017年9月份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4000
B.5650
C.9650
D.10250
【答案】A
【解析】在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工資、薪金所得中屬于境內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崔先生只就彩票中獎收入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15.2015年退休公民張某每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3600元,年金500元,該年金繳付時未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2015年)
A.0
B.180
C.305
D.72
【答案】B
【解析】個人領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15年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3%×12=180(元)。
16.作家李某2017年出版一部長篇小說,1月份取得預付稿酬10000元,4月份小說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收入20000元,因銷量好,月中又加印5000冊,獲得稿酬收入10000元。6月份該小說被某導演看中,獲得電視劇制作中心支付的劇本使用費20000元。10月份將該小說手稿原件在美國公開拍賣獲得收入100000元,并按美國稅法有關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0000元。同年李某和另一位作家王某合寫了一部懸疑小說,共同授權某晚報連載該小說,連載200天,每天二人合計取得稿酬收入420元,雙方約定稿酬均分。李某2017年在中國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20384
B.20480
C.18384
D.26680
【答案】C
【解析】(1)一次出版的稿酬不論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或者加印后再付,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小說出版取得的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0000)×(1-20%)×20%×(1-30%)=4480(元);
(2)劇本使用費收入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3200(元);
(3)小說手稿原件拍賣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拍賣小說手稿原件在中國境內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0×(1-20%)×20%=16000(元),在美國實際繳納10000元,在中國應該補繳=16000-10000=6000(元);
(4)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取得的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420÷2×(1-20%)×20%×(1-30%)=4704(元);
李某2017年在中國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480+4704+6000+3200=18384(元)。
17.王某為A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投資者,2017年從甲公司取得董事費收入8萬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職),將其中2萬元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以投資者的名義向A有限責任公司借款3萬元用于非生產經營,年末未償還借款。上述事項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11200
B.11400
C.16190
D.17440
【答案】D
【解析】個人從非任職公司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不用于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80000×(1-20%)×30%=19200(元);實際捐贈額大于扣除限額,稅前允許扣除捐贈支出19200元。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0×(1-20%)-19200]×30%-2000+30000×20%=17440(元)。
18.李剛系某國有企業30年工齡的老職工,2017年11月因企業改制被解除勞動關系(經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崗經濟補償金100000元,生活補助費10000元,其他補助10000元。下崗前,李剛已繳納了10年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費,按有關規定,李剛愿意一次性自己繳足尚未繳納的5年養老金和醫療保險費,養老金原企業月繳納350元,個人繳納100元,醫療保險費原企業月繳納36元,個人繳納18元。在領取補償金時,李剛一次性向社保部門繳納了30240元的養老金和醫療費。假設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9000元,則上述事項李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1200
B.1404
C.6190
D.3132
【答案】D
【解析】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9000元,則免征稅的3倍基數為27000元。在計算李剛的個人所得稅時,其120000元的總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屬個人應當繳納部分的養老金和醫保費(提供了憑證)7080元(100×12×5+18×12×5),原由企業負擔現為個人愿意繳納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因此李剛的計稅基數為120000-27000-7080=85920(元)。其30年工齡超過12年,因此只能按12年(月)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為:應納稅額=[(85920÷12-3500)×10%-105]×12=3132(元)。
19.楊某2017年5月因身體原因提前20個月退休,企業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給楊某一次性補貼120000元。楊某應就該項一次性補貼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
A.2900元
B.4895元
C.9900元
D.11895元
【答案】A
【解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20.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B.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C.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比例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D.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可以逐年延續彌補
【答案】D
【解析】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