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二)稅法的解釋
1.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具有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同的效力。
(3)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特別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具體法律條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稅法法定解釋的分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解釋權限分類 | 特點 | 解釋主體 | 判案適用性 |
立法解釋 | 事后解釋 |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法律;②國務院解釋稅收行政法規(guī);③地方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稅收法規(guī) | 可作判案依據 |
司法解釋 | 在我國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由兩高聯合做出的共同解釋 | 可作判案依據 |
行政解釋 | 在執(zhí)行中具有普遍約束力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原則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據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ɑ窘忉尫椒ǎ?/p> |
限制解釋 | ①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②例如:個稅中“習慣性居住”解釋為“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
擴充解釋 | ①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②例如:個稅中“一次勞務報酬”解釋為“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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