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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企業法律實務考點第七章

發表時間:2013/7/16 9:15: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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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進行,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備考重點,希望考生對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第七章 民事訴訟法律實務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與管轄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對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由勞動法調整的因勞動關系所發生的糾紛;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糾紛。

(二)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確定標準:案件的性質,一是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當于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海事法院進行一審。案件的影響大小。

2.《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我國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以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其中,前兩類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訴訟,如果是財產訴訟,則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案件的管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等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的管轄,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的管轄,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四)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的條件;移送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受移送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不得移送管轄的案件。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

自下而上的轉移;自上而下的轉移。

(五)管轄權異議

1.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但通常是被告。異議的時間是提交答辯狀期間。異議的對象只能是第一審法院的管轄權。

2.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概述

1.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或產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保護應當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調解協議的約束。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4.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一方當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

5.追加當事人

6.當事人的變更

(二)共同訴訟人

1.共同訴訟人的特征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2)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種類。(3)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2.必要共同訴訟人

掛靠關系;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個人合伙問題;企業法人分立問題;借用關系;保證合同關系;繼承遺產關系;代理關系;共有財產關系。

3.普通共同訴訟人

(三)訴訟代表人

1.訴訟代表人的概念

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點:(1)人數眾多,即10人以上。(2)法律文書效力的擴張性。

2.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3.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制度

4.訴訟代表人的權限

5.裁判的效力

(四)第三人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三、民事訴訟證據制度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與種類

1.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本證與反證:所謂本證,即對主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張的證據;而反證則是對該事實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原始證據與派生證據:原始證據的證明效力高于派生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高于間接證據。

2.證據的種類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者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物證: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質量等標志來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跡。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三)證明責任

1.證明責任的概念

2.證明責任的分配

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缺陷產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侵權訴訟,由

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四)證明對象

1.證明對象的范圍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的明示承認;當事人的默示承認;代理人的承認。

(五)證據的調查、收集與保全

1.證據的調查收集

2.證據的保全

(六)質證

1.質證的概念和特點

2.質證范圍、對象和程序

(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1.審核認定證據的概念

2.審核認定證據的方法與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補強證據規則,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印品。(5)無正當理由未能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佳證據規則:(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推定規則: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四、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一)財產保全

1.財產保全的概念和種類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決前。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2.財產保全的范圍、措施和程序

財產保全的范圍;財產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的程序。

3.財產保全的解除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

(二)行為保全

1.行為保全的概念

2.行為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與適用范圍

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或被請求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若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若不立即做出保全裁定則由正實施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將進一步擴大。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訴前停止侵犯商標權行為;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發布海事強制令。

3.行為保全的程序

(三)先予執行

1.先予執行的概念

2.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范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3.先予執行的條件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申請人具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

4.先予執行的擔保和賠償

(四)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1.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概念

2.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及構成要件

(1)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所實施的下列行為;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實施的下列行為。(2)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3)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拘傳及其適用;拘傳的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必須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必須是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訓誡及其適用;責令退出法庭及其適用;罰款及其適用:其中對個人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10 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10 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拘留及其適用。

(五)民事訴訟代理制度

1.法定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與委托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第二,代理的對象特殊。第三,代理人的范圍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人數最多以2人為限。委托代理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第一,訴訟代理事務完成,訴訟結束;第二,委托代理人辭去代理;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第四,委托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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