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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輔導:城市和城市規劃的管理體制、方針原則
城市和城市規劃區
城市的概念:《城市規劃法》規定——“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這里所說鎮即建制鎮,不是用“鎮”命名的集鎮。
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上但不滿50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城市規劃區的概念:《城市規劃法》規定——“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據此規定,城市規劃區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城市市區。在設有郊區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區是指城區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在不設郊區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區和有關設施覆蓋的區域。
第二部分為近郊區。是指與市區聯系緊密的外圍地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部分為規劃控制區。這個區域一般為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源地、市政設施用地、機場、鐵路站場、港口岸線、風景名勝、文物古跡集中地區、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政府認為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其他地區。
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具體確定,《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依照本法執行。因此,城市規劃范圍的農村居民點和鄉鎮企業的建設也應納人城市統一規劃,服務統一的管理。
城市規劃的管理體制
《城市規劃法》規定:“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設區域市的市轄區原則上不設區級規劃管理機構,如確有必要,可由市級規劃部門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就現行體制來說,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就是建設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省、市、縣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工作的部門。
城市規劃的方針和原則
城市規劃的方針: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
城市規劃的原則: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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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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