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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管理實例評析(2)
實例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區某鄉政府協商,準備利用該鄉的土地搞開發經營。經過協商,鄉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聯合興辦公司的協議書。協議書規定:雙方興辦聯合公司,鄉里提供50畝土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在這塊土地上修建60幢別墅,作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預計利潤可觀。聯合公司開始運作后,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全權管理,鄉里不參與管理過程。雙方聯營年限為50年,不論盈虧,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鄉里付給固定的利潤和管理費。
評析:
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鄉政府的這種合作,是極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辦聯合公司,實質上卻是變相出租土地。首先,簽約主體資格不對,鄉政府作為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交易,更不能作為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我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因此,鄉政府不能單方面代表農民對土地進行處分并從中受益,不能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辦公司的契約。另外,該聯辦公司的協議內容也屬違法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所謂鄉里不參與公司任何管理過程,只定期收取利潤、費用而不承擔風險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營行為所遵循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說明鄉里根本不是為了聯營辦公司,而是單純想靠出讓土地使用權賺取利益。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要想將農業用地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先經國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鄉政府明明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是出租土地,卻聲稱是合辦公司而不交國家有關稅費,這份合辦公司的協議其實是一種規避法律、脫逃稅費、變相出租、轉讓土地的行為,其違法性顯而易見。
其次,對于上述事件的處罰,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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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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