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土地制度概述
一、土地所有制
一)國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國家所有土地,簡稱國有土地,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二)集體土地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形式,該種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簡稱集體土地。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規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另外,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確認,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除了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
(三)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四)國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三、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的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是對土地實行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的制度。所謂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② 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所謂無償無限期使用,是指從國家那里得到土地時不支付地價,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也不繳納地租或土地使用費。同時國家在將土地劃撥給這些使用者時,也沒有規定具體明確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遇到國家新的建設需要使用該塊土地,否則土地使用者可以無限期地占用下去。
所謂禁止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是指禁止土地使用者以買賣、出租、抵押、贈與、交換等方式將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該塊土地,必須將土地無償交給國家有關部門,由其重新安排使用。
四、現行城鎮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國城鎮土地使用制度經過改革探索,找到了一種既能維護土地公有制,又有利于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這種土地使用制度,是在不改變城市土地國有的條件下,采取拍賣、招標、協議、掛牌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地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需要繼續使用的,經批準,期限可以延長,同時按當時市場情況補交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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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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