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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權公示原則的規定。
物權公示原則說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方面,物權人享有物權、物權的內容變更或者物權消滅以什么方式確定。比如買房屋或者買電視,買主什么時候擁有該房屋或者電視的所有權,以什么方式確定?某人決定將其所有的房屋與他人共有,以什么方式確定共有權?房屋出售什么時候喪失所有權,以什么方式確定?這些都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方式問題,稱為物權變動。第二個方面,由于物權是排他的“絕對權”、“對世權”,要求成千上萬的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因此必須讓廣大的義務人清楚地知道誰是權利人,不應該妨礙誰。而且,權利人轉讓自己的物時,也要讓買主知道他有無資格轉讓該物。這都要求以令公眾信服的特定方式確定,讓大家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該物是誰的,以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這是物權的公信問題。
物權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過登記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通過交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要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就要進行登記;變更不動產所有權的內容,比如一人所有變為兩人所有,也要進行登記;將不動產出售,還要進行登記。登記之后不動產所有權的設立、變動或者消滅才有效。要獲得一個動產的所有權,要通過交付。比如買一臺電視,就要通過交付,買主才有所有權;反之,出售一臺電視,要交付給買主,賣主才失去所有權。因此,物權變動的關鍵點,不動產就是登記,動產就是交付。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了解一項不動產屬于誰所有,就要查不動產登記簿,要了解動產屬于誰,看誰占有它。簡單地講,確定物的歸屬就是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占有。不動產不能移動,要靠不動產登記簿標明四至界限,除登記錯誤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人就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不動產登記簿是公開的,有關人員都能查閱、復制,因此,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性是最強的,最能適應市場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保護權利人的要求。動產可能頻繁移動,動產在誰的手里,除有相反證據外,誰就是該動產的權利人。物權法有關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各國有關財產歸屬的規定大同小異,方法簡單,一目了然。如果不采取這種方法,而采取別的什么方法,必然使經濟秩序混亂不堪,最終影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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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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