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于10月12~13日開考,為幫助學員更好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特整理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科目(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相關知識考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刑事處罰風險
我國《刑法》中針對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規定了兩個相關罪名,分別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刑法》第229條第1、2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對“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闡述。
《刑法》第229條第3款規定,“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對“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闡述。
前者屬于故意犯罪,后者屬于過失犯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還對上述兩罪的立案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立案標準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的立案標準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受到刑事處罰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不僅會被剝奪人身自由,而且估價師的職業前途也將受到極大的影響。
(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風險的特征
通過上述幾種風險類型的分析,可以歸納出房地產估價師執業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1、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或然性
這種風險只有在當事人確實受到了經濟損失,并且這種損失是由估價報告的
誤導造成的時候才產生。比如銀行貸款評估,由于評估報告的“高評”使銀行多放了貸款,借款人在一定時期后無法歸還貸款,造成銀行資金流失,這時就要追究評估師的責任,風險也因此發生。但是,如果借款人確實按借款合同還貸,履約情況正常,銀行也不會追究責任,風險也不會發生,并不是每項有問題的評估都會發生風險。這是一種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或然風險。
2、責任最終由個人承擔
從上面的風險類型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民事上、行政上甚至刑事上,最終的責任總是由估價師個人承擔。承擔方式上有:追償經濟損失、注銷執業資格甚至刑事處罰等,影響估價師的職業前途。所以說估價師是執業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3、承擔的責任與獲得的報酬極不對稱
就民事賠償來講,由于房地產的標的額巨大,賠償的金額通常是以萬、十萬甚至百萬計的,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更會剝奪估價師的執業資格和人身自由。這與估價師評估所獲得的報酬相比,簡直是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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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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