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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八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
第八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的規定。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規定物權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除物權法外,許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對物權都做了規定。這些單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權作的規定,比物權法規定得更具體,針對性更強,按照特別法優先的原則,本條做了上述規定。當然,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律,對單行法律有關物權的制定和適用,有指導和補充作用。
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提出,物權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物權法。這個意見表明對于法律的分類和效力不太了解。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圍,法律可分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國的范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別法是指特定地區、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間內有效的法。
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在于,就地域來說,一般法適用于一國的全部地域,而特別法適用于局部地域,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就人而論,一般法適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別法適用于特定的人,如兵役法;就時間而論,一般法適用于平時,特別法適用于特別時期,如戒嚴法;就事而論,一般法適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別法適用于特別的事。由于特別法是對特別的人、事等特別規定的,當然必須要優先適用特別法,否則就失去了制定特別法的意義了。物權法是規范物的一般法,相對于物權法來說,其他規范物權的法都是特別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許多法律的規定都涉及物權,都是對特定領域的物權所作的特別規定,當然要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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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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