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住房公積金制度與政策
第二節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定機構,依據《公積金條例》,將職工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集中管理運作的行為。
(一)住房公積金歸集的主要內容
(1)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2)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
(3)繳存比例。
(4)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二)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和對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為每一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有效憑證是全面反映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增減、變動和結 存情況的證明。目前個人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有幾種形式:憑條、存折或磁卡等。職工個人可以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也可以通 過住房公積金磁卡、電話、網絡系統查詢。每年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結息后,管理中心要向單位和職工發送住房公積金對賬單,與單位和職工對賬,職 工對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申請復議。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針對本知識點提問?(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則
(1)定向使用的原則;
(2)安全運作的原則;
(3)嚴格時限的效率原則。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職工因特定住房消費或喪失繳存條件時,按照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條件的,這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長期性和互助性直接關聯。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兩類情況:
(1)職工住房消費提取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的提取;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的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時的提取;
4)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2)職工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
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當繳存條件喪失時,即在以下任一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退休;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3)出境定居;
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時由單位審核,管理中心核準,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單位不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申請提取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包括職工個人對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對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的運作兩個方面。
(1)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指職工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間,依法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2)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運作,指管理中心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為基礎,在保證職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運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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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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