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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六(7)
(4)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辦法》;自2006年度起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考試合格成績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滾動有效,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獲得國土資源部統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5)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制度。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1]170號)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是土地估價師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估價師必須按本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在國土資源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繼續教育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主要包括: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②土地估價準則及操作規程;③土地估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④土地估價實務;⑤國外不動產估價技術及發展動態;⑥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專業知識。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究實效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土地估價師必須參加以下經認可的繼續教育活動:參加各種專業培訓班、研討班(會)以及專題講座;參加大專院校專業課程進修;出國進行專業考察、業務培訓、參加國際性專業會議;承擔土地估價方面的研究項目、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等其他經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土地估價師換證前必須按規定接受一次專門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土地估價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五年累計不得少于100學時。繼續教育工作的考核,為保證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質量,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應對各地、各單位組織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情況應及時報國土資源部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凡參加了經認可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形式的土地估價師,其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應及時在《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上登記?!锻恋毓纼r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印制、核發。土地估價師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國土資源部注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不再換發《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2、土地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情況監管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法律上明確了實行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評級制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管理,應采取間接管理為主,通過定期對土地估價機構從業水平、估價質量、信譽水平等方面的評價,評定出機構的信譽等級,并定期公布,促使從業的土地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加強自律,提高業務水平,樹立和維護自己的信譽。
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與認證
土地估價工作應由熟悉估價理論和方法又了解當地地價水平及影響地價因素的專門人員進行。為了保證土地估價成果的準確性,同時吸收社會各行各業,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土地估價工作,要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人員的資格認證,提高從業人員水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2006年度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廳發[2006]129號)中明確:自2006年度起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考試合格成績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滾動有效,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獲得國土資源部統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2006年以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師,需要通過實踐考核,進行執業登記后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2006年9月印發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辦法》。
4、指導和監督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工作
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要切實改進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執業人員自律性管理,擬定并組織實施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設,組織開展對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大力推動評估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對違反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例題:《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規定,申請設立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有()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縣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
A.15
B.210
C.420
D.750
答案:B
解析:《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規定:①申請設立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除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專業人員。有二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縣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
(七)我國土地價格管理發展歷程(了解)
從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近20年來,我國地價管理從無到有,在法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方面已取得了重大進展:
1、建立起了以市場機制形成土地價格的制度體系
國土資源部門圍繞地價管理的法制、機制和制度建設,先后從土地取得、土地供應、有償使用、土地轉讓、土地資產處置以及市場調控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形成土地價格創造了市場環境。在土地供應方面,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明確了有償和劃撥供地的范圍,促進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在土地價格形成機制方面,頒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建立起了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形成價格的機制,規范協議出讓行為。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方面,制定了《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對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了規范;在土地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方面,下發了《關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場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交易的通知》,部署了土地市場的治理整頓,有效抑制了違規交易行為;在地價確定和監控方面,建立專業評估、集體決策和結果公開的工作制度。
2、形成了一整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估價的理論、方法和技術標準
為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6月頒布了《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對城鎮地價的評估工作進行了規范,自此,基準地價的評估工作在全國迅速開展起來。2003年以來,國家還制定頒布了《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兩個國家標準和《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和《農用地估價規程》三個行業標準。這些標準已成為土地估價與地價管理應遵循的技術規范。
3、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為核心的地價體系
自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部將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非農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大城市納入了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價格調查的范圍,在全國啟動新一輪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并加大地價信息公開力度。目前,全國99%以上的城市、85%以上的縣城和70%以上的建制鎮已完成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城鎮建設用地價格體系,大多數市、縣已將各類地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同時,在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署開展丁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初步建立起了農用地等、級、價體系。
4、建立了城市地價動態監測體系
2001年以來,在城市基準地價更新的基礎上,建立了覆蓋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以及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地區50個主要城市的,以標準宗地的標定地價為監測對象的城市地價動態監測體系。全面系統地對城市地價及相關信息進行動態監測、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時把握土地市場地價動態變化,為領導機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市場投資提供服務。有關監測成果在宏觀調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5、造就了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土地估價隊伍,土地估價行業
目前,通過國家考試認證,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共有27000余人,從事土地估價的機構近2000家。適應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進行了土地評估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工作,取消國有企業改制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制度,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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