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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估價行業行政管理(熟悉)
1、土地估價行業行政管理的主要規章制度
目前我國土地估價行業行政管理的主要規章制度有:
(1) 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登記管理及資質評級制度。
第一、《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規定:①申請設立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除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專業人員。有二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縣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級行政區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②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土地估價活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已批準設立的土地估價事務所、地產咨詢服務中心等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機構,具備法人條件而尚未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已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尚未進行營業登記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③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應于登記后30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在省級行政區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關于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37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經研究,決定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是土地估價師資格應通過公開考試取得。從2003年度開始,土地估價師考試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考試合格者,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核發國土資源部統一印制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制定和公布。二是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評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今后,凡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規定的條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土地評估的資格,并遵守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可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注冊。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專職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具備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能力的機構,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三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估價人員和評估機構的注冊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提供查詢服務。四是建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監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變事前審批為事后監管后,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事土地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政府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要求,獨立進行土地估價業務活動,對土地估價結果獨立承擔責任,并及時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業績清單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接受監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其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和評議。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機構,由國土資源部組織抽查評議;其他機構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評議。土地評估機構的抽查評議結果要及時在網上或其他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執業機構和人員的真實資格、信譽情況。要建立機構和個人的執業檔案,將機構和人員的執業情況、抽查評議結果、社會投訴情況、違規行為等情況記入執業檔案,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對不遵守土地估價的技術規范、弄虛作假評估,給國家、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機構和個人,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制度。
《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規定,一是以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取代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審批。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企業委托進行土地估價的,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備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估價報告應在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時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并提供地價查詢服務,為社會和企業認定估價結果提供參考依據。二是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對土地估價行業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各地要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檢查,組織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對被抽查的機構和報告進行集體評議,對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進行處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應進行聽證,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要向社會公布。對在抽查評議中發現未與行政機關脫鉤并改制而從事中介業務、土地估價報告和業績清單不按規定備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門檢查、不遵守土地估價技術規范、弄虛作假評估的機構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等處罰。今后,在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和已報部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由在國土資源部組織抽查。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機構,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抽查結果應向我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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