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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申請。申請人應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的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2.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沒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也沒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行政訴訟。
3.審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為防止行政主體違反"先取證后決定"的行政程序,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的對有關行政規定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轉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情況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后,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作出以下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決定。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應作出限期履行決定。
(3)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應作出撤銷決定,變更決定或確認違法決定。
(4)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據此請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決定、變更決定或確認違法決定的同時,應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的損失。
除單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外,行政復議決機關應當在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例題: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的對有關行政規定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 )日內依法處理。
A、10
B、15
C.30
D.45
答案:C
解析: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的對有關行政規定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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