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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的評估目的下,不同的評估機構或同一機構的不同評估人員對同一宗房地產的評估結果往往會有很大的差異。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其主要原因可以歸于以下幾點:
評估方法的多樣性。一般而言,評估目的決定評估標準,評估標準約束評估方法,這里的評估標準說明的評估價值的內涵,具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是唯一的;而評估方法則是資產評估價值的量化過程,它要受到評估標準的約束。但是往往誤以為評估方法的可替代性等于評估方法的等效性,而沒有把握好關鍵因素和正確選擇評估方法。
對房地產市場和交易實現的可能性有不同理解。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運用剩余法(假設開發法)評估待開發或再開發土地的價值。由于不同評估人員對方法的兩個主要因素:預計樓價和宗地容積率可能有不同的判斷。例如:同樣一塊臨街的土地,規劃為商業用途,有的人認為其前景看好,具有較大升值潛力,但也可能有人認為該地段商業用房已趨飽和,再造同類物業,會造成購買力分散,前景不會很好,這樣二者在預計房價時必然會明顯不同,再加上容積率的不同推測,評估結果的差異也就顯而易見了。
對評估原則的不同理解。最主要的是合法原則和最有效使用原則。如果沒有把握好這兩個原則,也會出現很大差異的評估結果。
造成評估結果較大差異的原因很多,有評估人員的內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如何縮小或消除這種差異,使評估結果更為合理,更為可信,更經得起推敲,這一方面要求評估人員在認真實踐的同時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另一方面也要減少外界干預,使評估工作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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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