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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復議人員應當填寫收案登記表,注明收案時間、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內容,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對行政復議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三)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
(四)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六)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七)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依法不屬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中還應當告知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工作,復議機關的其他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于兩個工作日內轉送本機關的復議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人員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并制作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訴。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現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受理。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構應當指定復議人員具體承辦。
復議機構也可以聘請特邀復議員,具體承辦行政復議案件。
例題: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工作,復議機關的其他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于(
)個工作日內轉送本機關的復議機構。
A.二
B.三
C.五
D.七
答案:A
解析: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工作,復議機關的其他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于兩個工作日內轉送本機關的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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