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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行政復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例題:行政復議機關負責( )的機構為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務。(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人事工作
B.法制工作
C.司法工作
D.監察工作
答案:B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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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