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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包括:
1.從事特定活動須經許可的事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生態環境保護的事項。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并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
3.資格資質方面的事項:以公民個人為頒發對象的職業資格制度;有關企業、組織的資格、資質制度。
4.通過檢測、檢驗和檢疫等方式對相關物品的審定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確定主體資格的登記:企業法人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例題:下列屬于行政許可設定范圍的是( )。
A、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
B、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C、有關企業、組織的資格、資質制度
D、企業法人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
答案:ACD
解析: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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