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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七條 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制作提出答復通知書,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一)影響較大的;
(二)需要實地丈量或者勘測的;
(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實地調查的。
調查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核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開庭審查:
(一)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
(二)申請人要求對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
(三)復議機構認為需要開庭審查的。
第四十三條 復議機關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例題: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A.60
B.90
C.100
D.120
答案:A
解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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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