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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行政復議
第三部分行政復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重新審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救濟手段,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
例題:下列關于行政復議的概念,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
B、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
C.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救濟手段
D.行政復議是一種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
答案:ABD
解析: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一種救濟手段,不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救濟手段。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一般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此外,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里所指的“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例題: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一般為( )。
A、具體的行政行為
B、一般的行政行為
C.特殊的行政行為
D.抽象的行政行為
答案:A
解析: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一般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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