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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知識》課堂筆記七(6)

發表時間:2012/1/4 14:28: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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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七(5)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三、知識點匯總

1、城市規劃的編制責任匯總表

規劃項目規劃項目編制責任部門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設市城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市人民政府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

2、城市規劃審批責任匯總表

規劃項目規劃項目審批責任部門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城市規劃法》的主要內容

1、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等與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2、編制城市規劃要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3、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4、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區,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詳細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設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5、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6、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動態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7、城市規劃實施一書兩證。一書:選址意見書;兩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9、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并可視其執行情況處以罰款;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區、縣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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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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