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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外觀
5.1.1 設備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顯的磕碰傷痕、變形等缺陷,表面涂層應完整美觀。
5.1.2 在設備的主要部件的明顯部位應設置標志牌,標志牌內容應按8.1的規定。
5.2 結構與配件
5.2.1 設備的整體結構布局及部件安裝位置應合理,留有安裝維修用操作空間。
5.2.2 設備配套使用的外購件、材料均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并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文件,包括合格證、說明書、檢驗報告等。
5.2.3 設備配套使用的儀表其量程和精度應選用合理,處于正常使用位置。配套使用的閥門、管件的耐壓等級應選用合理。
5.2.4 水泵機組的結構要求應符合GA 30.1 的有關規定。
5.2.5 消防與生活(生產)共用設備必須有單獨的消防出水口。
5.2.6 設備的管路上應設置安全閥,其開啟壓力不大于最高工作壓力的1.1倍。
5.2.7 氣壓水罐應符合GA 30.1 的有關規定。
5.2.8 膠囊應按GA 30.1 相關規定。
5.3
控制柜
基本性能應符合GA 30.1 中控制柜的規定。
5.4
控制功能
5.4.1
設備的啟動
設備應具備手動緊急啟動和自動啟動等消防啟動方式,水泵變頻啟動時消防啟動時間應符合表1的規定,水汞工頻啟動時消防啟動時間應符合GA 30.1 的規
定。
表 1
>22 kW且 55
>55 kW
配用電動機功率 22 kW
kW
消防啟動時間 <25 s <40 s <55 s
5.4.2 壓力控制精度
設備按6.4.2試驗,設備的設定壓力(不大于1.0 MPa 時)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于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重復性偏差均不得大于0.02 MPa(設定壓力大
于1.0 MPa 時偏差應不大于設定壓力的2.5%)。工頻消防自動恒壓給水設備其設定壓力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于不同壓力染動測得的重復性偏差均應不大于設定壓力的5%。
5.4.3 水池液位控制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時,在生活供水狀態或消防穩壓運行狀態,應能自動控制水汞的啟停并發出缺水報警信號。當進入消防運行狀態時,保證消防泵的連續運轉。當水池液位達最低限時對消防泵宜停泵保護。
5.4.4
巡檢功能
消防泵長期處于非運行狀態的設備應具有巡檢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5.4.4.1 設備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巡檢功能,其自動巡檢周期應能按需設定。
5.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臺啟動運行,每臺泵運行時間不少于2 min。
5.4.4.3 設備應能保證在巡檢過程中遇消防信號自動退出巡檢,進入消防運行狀態。
5.4.4.4 巡檢中發現故障應有聲、光報警。具有故障記憶功能的設備,記錄故障的類型及故障發生的時間等,應不少于5條故障信息,其顯示應清晰易懂。
5.4.4.5 采用工頻方式巡檢的設備,應有防超壓的措施。設巡檢泄壓回路的設備,回路設置應安全可靠。
5.4.4.6 采用電動閥門調節給水壓力的設備,所使用的電動閥門應參與巡檢。
5.4.5 停泵
5.4.5.1 當設備進入消防狀態時,主消防泵采用工頻啟動及運行的,退出消防時只能手動操作停泵。
5.4.5.2 當設備進入消防狀態時,主消防泵采用工頻啟動及運行的,退出消防時至少有一臺工作泵必須手動停汞。
5.4.6 水泵切換
設備應具有在消防主泵或穩壓主泵生產電氣故障或不能達到應有能力時,備用汞應能自動和手動切換投入。
5.4.7 抗系統擾動能力
設備按6.4.7規定的方法試驗,應能工作正常,不得出現壓力振蕩或停機保護現象。
5.4.8 變頻器故障
消防泵變頻方式運行的設備變頻器故障時,遇消防報警消防泵應自動轉工頻方式投入消防。
5.4.9 遠程控制
設備應有顯示消防泵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的輸出端子及遠程控制消防泵啟動的輸入端子。
5.4.10 雙電源
設備控制柜應具有雙路電源入口,亦可配有單獨的雙電源互投柜,雙路電源應能自動及手動切換,切換時間不應大于2 s。
5.4.11 保護功能
設備應具有對短路、過流、電機斷電等故障報警及自動保護的功能。對可恢復的故障應能自動或手動消除,恢復正常運行。
5.4.12 電動閥門
采用電動閥門調節控制給水壓力的設備,電動閥門應具有手動操作功能,電動閥門后應串接手動閥門。電動閥門故障時應報警。
5.4.13 人機對話
具有人機對話功能的設備,對話界面應漢化,圖標應明顯識別,便于操作。
5.5 給水能力
5.5.1 單泵量特性
每臺工作泵按6.7.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實測值與標稱值的最大偏差不大于10%。
5.5.2 設備供水能力
5.5.2.1
設備的供水能力不應低于設定的參數要求。
5.5.2.1
設備泵組的選型應與設備給水能力相匹配。采用并聯給水的泵組在消防工作壓力時的流量損失不得大于各單汞在此壓力下的流量之和的5%。
5.6
連續運行
設備在消防狀態下應能連續運行6 h,各不見不得產生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5.7
強度和密封
5.7.1
設備承受氣壓工作條件的部件,在1.1倍最高的工作壓力氣壓密封試驗中持續15 min,不應滲漏。
5.7.2
設備承受水壓工作條件的部件,在1.1倍最高的工作壓力水壓密封試驗中持續15 min,不應滲漏。
5.7.3
設備的管路、閥門等部件及輔件應能承受1.5倍最高的工作壓力靜水壓強度試驗,持續15 min應無泄漏、宏觀變形或損壞。
5.8
噪聲
設備正常運行時的最大噪聲不得超過90 d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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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