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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本參數
:
4.3.1 設備的消防工作壓力P
x
消防工作壓力不宜小于0.4 MPa。
4.3.2 設備的消防工作流量Q :
x
消防工作流量不宜小于5.0 L/s。
為:
4.3.3 設備的有效水容積V
3
普通消防氣壓給水設備不宜小于0.45 m3;應急消防氣壓給水設備不宜小于3.0m3。
5
性能要求
設備及構成部件,均應符合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5.1 外觀與標志
5.1.1 設備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顯的磕碰傷痕、變形等缺陷。
5.1.2 設備表面涂層應平整,顏色應均勻一致。
5.1.3 在設備的主要部件的明顯部位應設置標志牌,標志牌內容應按8.1的規定。
5.2 結構部件
5.2.1 設備配套使用的外購件及材料等均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
品。
5.2.2 設備的各部件應安裝合理,其工作位置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
5.2.3 設備整體結構、水管路、氣管路及電器線路的布置應合理,應留有安裝維修空間便于操作。
5.2.4 水泵機組的結構要求:
a)
應設消防泵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小于工作泵;
b)
應設穩壓泵備用泵,其型號應與工作泵相同;
c)
消防泵備用應能連續工作不少于 6 h,無故障;
d)
每臺消防泵應設獨立的吸水管;
e)
水泵引水方式應采用自灌式。
5.2.5
設備的管路上應設置安全閥,其開啟壓力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壓力的 1.1倍。
5.2.6
消防與生活(生產)共用設備必須有單獨的消防出水口。
5.3
氣壓水罐
5.3.1
一般要求
氣壓水罐的設計、材料、制造、檢驗與驗收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
5.3.2 補氣裝置
按 6.10.1 的規定試驗,裝置應能完成正常工作循環,裝置中補氣閥、自動排水閥、平衡閥及其他活動部件的動作應靈敏、可靠、各部件不得損壞。
5.3.3 止氣裝置
5.3.3.1 止氣裝置的動作應準確可靠、止氣動作后設備出水口不得有氣體流出。
5.3.3.2 密封性能按 6.4 的規定試驗,氣壓水罐內壓力降應不大于穩壓壓力上限的2%。
4
5.3.4 安全附件
氣壓水罐的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5.3.5 氣壓壓力顯示
氣壓水罐的頂部應設有顯示罐內氣壓壓力的顯示儀表,并便于觀察。
5.3.6 氣壓水罐出水口
5.3.6.1 出水口公稱直徑按流量計算確定。應急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其公稱直徑不宜小于100 mm。
5.3.6.2 出水口處應設有防止消防用水倒流進罐的措施。
5.3.7 安全使用壽命
氣壓水罐的設計安全使用壽命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5.4 囊式橡膠隔膜
5.4.1囊式橡膠隔膜材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4.2囊式橡膠隔膜按6.8.3的規定進行試驗,不得破裂。
5.4.3消防與生活(生產)共用的設備,其囊式橡膠隔膜的衛生質量應符合相關的規定。
5.5 控制部件
5.5.1
一般要求
設備所選用的壓力、流量、液位等控制顯示儀表及部件,其類型、量程、精度應合理。
5.5.2 電接點壓力表
5.5.2.1 在環境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為45%~75%的條件下,接點之間、接點與外殼之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
5.5.2.2 耐壓強度應能承受45 Hz~65 Hz 的正弦波電壓1 500V,歷時1 min的耐壓試驗。
5.5.3 壓力開關
設備配套使用的壓力開關其性能應符合GA 29 的規定。
5.5.4
水流指示器
設備配套使用的水流指示器其性能應符合GA 32 的規定。
5.6 控制柜
5.6.1 柜體外觀及防護等級
5.6.1.1 控制柜用端正,不得有明顯的歪斜翹曲等現象。控制柜表面應平整,涂層顏色應均勻一致、不應有眩目反光。
5.6.1.2 防護等級至少應為IP2X。
5.6.2 顯示功能
5.6.2.1 控制柜中所用導線的顏色應符合 GB/T 2681 的規定;指示燈和按鈕的顏色應符合GB/T 2682的規定。
5.6.2.2 控制柜面板應設有電源電壓,水泵啟、停狀況,巡檢態度和火警及故障聲、光報警等顯示。
5.6.2.3 控制柜面板上的按鈕、開關及儀表應易于操作且有功能標志。
5.6.2.4 消防與生產(生活)共用設備的控制柜面板上,用于消防控制的按鈕、指示燈及顯示等應集中設置且醒目。
5.6.3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控制柜中各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的領部件與導電的零部件或接地的零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不小于表1的規定。
表 1
額定電流≤60A 額定電流>60A
額定絕緣電壓 U/V
電氣間隙/mm 爬電距離/mm 電氣間隙/mm 爬電距離/mm
U≤60 2 3 3 4
60
250
380
500
交流 660
10 14 10 20
直流 660
交流 750
14 20 14 28
直流 750
5.6.4 接地
金屬構體上必須有接地點,并有警告標志、線號標記,線徑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單位為平方毫米
相導線的截面積S 相應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積S
S≤16 S
16
S>35 S/2
5.6.5 介電強度
控制柜中各帶回路按照其工作電壓應能承受表 3 所規定的試驗電壓。應無擊穿、無閃絡。
表 3單位為伏
額定絕緣電壓U
額定絕緣電壓U
1
試驗電壓 試驗電壓
(交流有效值或直流) (交流有效值或直流)
U ≤60 500 750
1 1
601 000 2U +1 000
1 1 1
25
≤250
1
≤500 2 000
250
1
500
1
5.6.6 絕緣電阻
控制柜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0 M?,電源接線端子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50 M?。
5.6.7 環境適應性能
5.6.7.1 控制柜按 6.7.5 的規定進行低溫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影響正常工作的故障。
5.6.7.2 控制柜按 6.7.6 的規定進行高溫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影響正常工作的故障。
5.6.7.3 控制柜按 6.7.7 的規定進行恒定濕熱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影響正常工作的故障。
5.6.7.4 控制柜按 6.7.8 或附錄 A 進行抗振動試驗,試驗后柜體結構及內部零部件應完好無損,并不應產生不應產生影響正常工作的故障。
5.6.8 溫升
控制柜溫升限值應符合GB/T 7251.1的規定。
5.7 水壓強度和密封性能
5.7.1 設備的氣壓水罐及管路、閥門等輔件應能承受 1.5 倍的最高的工作壓力靜水壓強試驗,持續15 min應無泄漏,無宏觀變形或損壞。
5.7.2 設備承受氣壓工作條件的部件,在 1.1 倍的最高的工作壓力的氣密封試驗中持續15 min,不應滲漏。
5.7.3 設備承受氣壓工作條件的部件,在 1.1 倍的最高的工作壓力的水壓密封試驗中持續15 min,不應滲漏。
5.8 給水能力
5.8.1 單泵流量特性
每臺工作泵按6.9.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實測值與標準值的最大偏差不大于10%。
5.8.2 設備給水能力
5.8.2.1 設備泵組的選型應與其設定給水能力相匹配。設備在消防給水運行狀態下,其水泵機組的消防工作壓力和消防工作流量應符合4.3.1和4.3.2規定。
5.8.2.2 采用并聯給水的泵組在消防工作壓力時的流量損失不得大于各單泵在此壓力下的流量之和的5%。
5.8.2.3 在停電狀態下按6.9.2.2的規定試驗,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符合4.3.3的規定。
5.8.2.4 按6.9.2.3的規定進行試驗,補充水容積應不少于50 L,緩沖水容積應不少于50 L,并應根據總容積和工作壓力合理設置
5.9 啟動運行可靠性
5.9.1
設備按6.10.1的規定進行試驗。應能可靠地連續運行12 h。
5.9.2
水泵機組在消防工作狀態下,按 6.10.2 設備各部件不得產生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5.10 控制功能
5.10.1 設備應具有雙路電源入口,雙路電源應能自動及手、動切換,設備亦可配有單獨的雙電源互投柜,應能自動及手動切換,切換時間不應大于2 s。
5.10.2
設備應具備手動緊急啟動消防和自動啟動消防兩種啟動方式。
5.10.3 消防泵應采用工頻方式運行,消防泵啟動并達到額定給水參數的時間應在30 s 內。消防泵啟動后,退出消防狀態時,停泵應用手動操作。
5.10.4
設備應有顯示消防泵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的輸出端子及遠程控制消防泵啟動的輸入端子。
5.10.5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時,在生活供水狀態或消防補壓運行狀態,應能自動控制水泵的啟停并發出報警信號。當進入消防運行狀態時,保證消防泵的連續運轉。當水池液位達最低限時對消防泵應停泵保護。
5.10.6 補氣式設備應具備給水壓力顯示和壓力控制與水量控制互鎖功能,并應具備罐內水位顯示功能。
5.10.7
在工作壓力范圍和液位變化范圍內,安6.11.4的規定進行試驗,設備的設備壓力(不大于1.0 MPa 時)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于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
重復行偏差均不得大于0.02 MPa(設定壓力大于1.0 MPa 時偏差瑩不大于設定壓力的2.5%)。水位控制重復性偏差應應不大于1.5 cm。
5.10.8
設備應具備在消防主泵或穩壓主泵產生電氣故障或不能達到應有能力時,備用泵應能自動和手動切換投入。
5.10.9 消防泵長期處于非運行狀態的設備應具有巡檢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備應具有手動和自動巡檢功能,其自動巡檢周期應能安需設定。
b) 在巡檢中水泵逐臺工頻啟動運行,每臺泵運行時間不少于2 min,并應具有巡檢指示。
c)
設備應能保證在巡檢過程中遇消防信號自動退出巡檢,進入消防運行狀態。
d)
巡檢中發現故障應有聲、光報警。具有故障記憶功能的設備,記錄故障的類型及故障發生的時間應不少于5條故障信息,其顯示應清晰易懂。
e) 設巡檢泄壓回路的設備,回路設置應安全可靠。
5.10.10 設備應具有對過流、短路、缺相等故障報警及自動保護的功能。對可恢復的故障應能自動或手動消除,恢復正常運行。
5.11
噪聲
設備正常運行狀態的最大噪聲不得超過90 d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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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