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對登記規定如下: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三條 環保總局或其委托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者,還應提供相應專業類別的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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