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總綱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范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決策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標準是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HJ/T130-2003)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明確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構成。
——修改了評價目的、評價原則、評價范圍和評價工作流程等內容,將早期介入原則調整為全程互動原則,增加了層次性原則,修改了一致性、整體性、科學性等評價原則。
——在規劃分析章節增加了規劃不確定性分析的內容和要求。
——在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章節細化了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內容和要求,增加了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的內容和要求。
——對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章節進行了調整,修改了環境影響識別的內容,規定了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方法和指標值確定的要求,增加了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判定原則。
——修改了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增加了規劃開發強度分析、不同規劃發展情景的預測、對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影響預鋇l與評價、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等內容。提出了進行人群健康影響狀況分析、事故性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和生態風險評價,以及清潔生產水平和循環經濟分析的要求。
——增加了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章節,提出了環境合理性論證和可持續發展論證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明確了不同類型規劃的論證重點,明確了規劃優化調整的原則、內容和要求。
——修改了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內容和要求,增加了對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提出評價要求的內容。
——在附錄中,調整并增加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補充了各種方法的應用示例。本標準于2003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HJ/T130-2003)廢止。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2014年6月4日發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應根據本標準制(修)定。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其他類型的規劃、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可參照執行。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5190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HJ2.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T2.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HJ2.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HJ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HJ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HJ623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624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627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技術導則
HJ/T14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
HJ/T82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生態功能區劃暫行規程》(環發〔2002]117號)。
三、術語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構成
由本標準、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技術規范構成。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應根據本標準,并參照各環境要素導則制(修)定;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應根據技術導則制(修)定。
2.規劃要素
指規劃方案中的發展目標、定位、規模、布局、結構、建設(或實施)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等。
3.環境目標
指為保護和改善環境而設定的、擬在相應規劃期限內達到的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目標和要求,是規劃應滿足的環境保護要求,是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
4.環境敏感區
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某類污染因子或生態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a)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b)重要濕地、天然林、天然漁場、珍稀瀕危(或地方特有)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陸生動物遷徙通道、繁育和越冬場所、棲息和覓食區域,重要水生動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洞游通道,封閉及半封閉海域,資源型缺水地區,富營養化水域,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
c)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5.重點生態功能區
指生態系統脆弱或生態功能重要,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低,不具備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條件,必須把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作為首要任務,從而應該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地區。
6.生態系統完整性
反映生態系統在外來干擾下維持自然狀態、穩定性和自組織能力的程度。應從生態系統組成、結構(如連通性、破碎度等)與功能(如系統提供的各種產品、服務)三個方面進行評價。
7.規劃不確定性
指規劃編制及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預測結果和評價結論發生變化的因素。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規劃方案本身在某些內容上不全面、不具體或不明確;二是規劃編制時設定的某些資源環境基礎條件,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能夠預期的變化。
8.累積環境影響
指評價的規劃及與其相關的開發活動在規劃周期和一定范圍內對資源與環境造成的疊加的、復合的、協同的影響。
9.跟蹤評價
指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對規劃已經和正在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的過程,用以檢驗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準確性以及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改進措施,或者對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進行修訂,甚至終止其實施。是應對規劃不確定性的有效手段之一。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