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當事人包括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投資者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也稱基金份額持有人,是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財產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無須中國證監會的行政審批,只需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即可。
3.基金托管人
基金資產的保管者和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者,非強制,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約定是否將基金財產交由第三方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
其作用主要包括:獨立于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防止挪作他用;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基金財產進行會計復核和凈值計算,防范、減少差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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