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基金的募集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基金份額的發信,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信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在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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