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釋】本條是關于拾金不昧的規定。
對返還遺失物是拾金不昧還是獲取報酬,有不同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規定了償還費用: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于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的,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了拾得人的留置權:拾得人可基于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在公共行政機關或者交通機構中拾得: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日本遺失物法第三條規定了費用負擔:遺失物的保管費、公告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受物品返還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第四條規定了酬勞金: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付不少于物品價格5%、不多于物品價格20%的酬勞金。但國庫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九條規定了拾得人的權利喪失:因侵占遺失物或其他準用本法規定的物品而受處罰的人,及自拾得之日起7日內不辦理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手續的人,喪失首領第三條費用及第四條酬勞金的權利及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后6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于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后,應將其物返還之。拾得人對于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十分之三之報酬。我國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人主張拾得人應獲得報酬,遺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權。物權法未采納這種意見。路不拾遺、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風尚,立法要有價值取向,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遺失物、尋找遺失物丟失人、保管遺失物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可以按無因管理請求遺失物所有人償還。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在上繳國庫前支付。
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構成侵犯所有權。遺失物所有人可以請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喪失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構成犯罪,依刑法懲處。
物權法解釋:第四十四條【征用】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解釋】本條是關于征用的規定。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強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即直接使用。國家需要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和動產的原因,是搶險、救災等在社會整體利益遭遇危機的情況下,需要動用一切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助:所以,法律允許在此種情況下限制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征用財產,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只是在緊急情況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緊急情況結束后被征用的財產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征用與征收有所不同。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征收限于不動產,本條規定的征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
征用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時采用,因此國外通常在緊急狀態法中規定,但也有的國家在民法中做了規定,如意大利民法規定,“在發生公共事務、軍事、民事的重大緊急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對動產或者不動產進行征調。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考慮到征用如征收一樣也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本法對征用做了規定。由于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并可能給所有權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征用的采用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緊急情況,因此征用適用于出現緊急情況時,平時不得采用;(2)征用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3)使用后應當將征用財產返還被征用人,并且給予補償,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征用如征收一樣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同時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不是民事關系,征用的具體問題應由相關的行政法規定。因此,本條僅從民事角度做了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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