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制度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原建設部于2001年修訂發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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