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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資料: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發表時間:2011/9/15 10:44: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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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資料: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為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中央要從今后財政收入的增量中適當多得一些,以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2.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

分稅制實施,既要有利于經濟發達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發展勢頭,又要通過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和老工業基地改造。

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間的財力分配關系

要改變按行政隸屬關系組織財政收入的傳統模式,實行企業不論大小、不分級別,一律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別納稅,公平競爭。

4.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劃分稅種不僅要考慮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還必須考慮稅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分配的

調節作用。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稅收實行分級征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5.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在明確改革目標基礎上,分稅制實施辦法力求規范化,但必須抓住重點,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劃分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當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由中央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

(2)根據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按稅種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征收地方稅。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等收入。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1993年地方實際負擔的20%部分列入地方財政上繳中央基數外,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各銀行總行、鐵道、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其他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3)按統一比例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達到改革的目標,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一中央下劃收入)。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為以后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本地區兩稅每增長1%,對地方的返還增長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劃中央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4)妥善處理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為川頁利實施分稅制改革,

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后,原體制的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一段時間再逐步規范化。原來中央撥給地方的各項???,該下撥的繼續下撥。地方承擔的20%出口退稅以及其他年度的上解和補助項目相抵后,確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上解或補助處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額結算。

(5)確立了新的預算編制和資金調度規則。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的口徑編報財政預算。因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支出數額較大,為避免資金往返抵扣,按抵頂后的凈額占當年預計中央消費稅和增值稅收入數的比重,核定一個“資金調度比例”,由金庫按此比例劃撥消費稅和中央分享的增值稅給地方。

2.近年來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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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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