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制度的概念
金融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形式所確定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該體系的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關系的總和。
從廣義上說,金融制度包括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具體為:①各類金融機構的地位、作用、職能和相互關系;②金融市場的結構和運行機制;③金融監管制度,包括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金融調控、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金融調控、金融監管的組織形式、運作體制等。
金融制度的構建與發展取決于不同國家、不同社會制度下的生產力水平及其生產方式的發展狀況,因此,金融制度是一個動態演進變化的過程。隨著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的快速發展和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金觸體制也處在不斷整合和發展的過程之中。
由于金融制度的有關內容在本書其他章節將有論述,這里就中央銀行制度、商業銀行制度、政策性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監管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二、中央銀行制度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和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調控金融和經濟運行的宏觀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制度的內涵主要包括組織形式、資本組成、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等方面。關于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在其他章節有論述,這里只就其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加以介紹。
(一)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即中央銀行的存在形式或組成形式。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類型。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就是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制度形式。這類中央銀行的機構設置一般采取總分行制,逐級垂直隸屬。中央銀行設立多少分支機構,主要取決于國土面積、經濟結構以及金融的發達程度等。
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是比較完善、成熟的制度形式,具有組織完善、機構健全、權力集中、職能齊全的特點,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一般是在總行之下,在國內設置央行分支行或代表處。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的央行還在國外設立代表處,以加強央行在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又稱為二元復合式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一個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分別行使金融調控和管理職能,不同等級的中央銀行共同組成一個復合式統一的中央銀行體系。一般地說,地方級中央銀行是按照當地經濟特點、特定的法規和歷史條件而設立,他們要受到中央級中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但他們與中央級中央銀行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總分行關系,地方級中央銀行在其轄區內有一定的獨立性,中央級中央銀行和地方級中央銀行是按照法律規定分別行使其職能。
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具有權力與職能相對分散、分支機構較少等特點,一般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所采用,如美國、德國等。
(3)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這種中央銀行制度一般與區域性多國經濟的相對一致性和貨幣聯盟體制相對應。跨國的中央銀行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所獨有,而是成員國共同的中央銀行,對所有的成員國發行共同的貨幣,制定和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開展金融宏觀調控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相繼成立的西非貨幣聯盟、中非貨幣聯盟、東加勒比海貨幣區等都屬于跨國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此外,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歐洲中央銀行亦是一個典型的跨國式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作為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決策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在歐元區內發行歐洲統一貨幣——歐元,在各成員國制定和實施統一的貨幣政策。歐洲中央銀行獨立于歐盟各成員國的政府,獨立于歐盟各個機構,是歐盟各成員國共有的中央銀行。
(4)準中央銀行制度。準中央銀行制度就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設置真正專業化、具備完全職能的中央銀行,而是設立若干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并授權若干商業銀行也執行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
在準中央銀行制度下,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不同的機構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執行,具有中央銀行的權力分散、職能分解的特點。實行準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新加坡、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利比里亞、萊索托、斯威士蘭等發展中國家。在新加坡,中央銀行的職能分別由金融管理局、貨幣委員會和政府投資公司等政府機構,以及大商業銀行共同承擔與行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銀行的職能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業銀行共同執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制定幣制與匯率政策等。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承擔流通貨幣的發行,并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其他公款,在必要時充當“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匯豐銀行作為香港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的管理銀行,負責集中和管理其他銀行與金融機構的清算準備金,執行“中央結算銀行”的職能。
(二)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
中央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實收資本、在經營活動中的留存利潤、財政撥款等構成:中央銀行資本金構成的結構形式主要有五種類型。
(1)全部資本為同家所有的資本結構。這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政府撥款形成,或是政府通過收購股份的方式將私營商業銀行改組成為中央銀行,因而中央銀行的資本金全部屬于同家,是國有化性質的中央銀行。目前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都是國有形式,如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中國、印度、俄羅斯、印度尼西亞等。
一般來說,形成歷史較長的中央銀行多由私營銀行或股份銀行轉變而來,他們最初的資本金為私人投資或股份合作資本。隨著中央銀行作用的增強和地位的上升,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職能,許多國家通過購買私人股本的辦法實行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鑒于中央銀行的地位與職能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新建立的中央銀行大多數都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投資創建。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形式成為中央銀行資本結構的主要形式。
(2)國家和民間股份混合所有的資本結構。這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一部分是南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另一部分是由私人投資所形成的私人資本共同構成。法律規定國家資本一般占資本總額的50%以上,有的國家則實行國家資本和民間資本各占50%的資本構成,國家擁有中央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和決策權。私人股東則一般沒有經營管理權和決策權,而只具有分取紅利的權利,并且其股權轉讓也必須經中央銀行同意后方可進行等,所以私人股份對中央銀行的政策一般沒有影響。采用這種中央銀行資本結構的國家有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時、卡塔爾等。
(3)全部資本非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此種資本結構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全部由民間資本形成,國家政府不持有股份的中央銀行資本構成形式。美國、意大利、瑞十等少數國家的中央銀行實行此類資本結構。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股本全部由參加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銀行所持有,會員銀行按自己實收資本和公積金的6%認購所參加的聯邦儲備銀行的股份。會員銀行按實繳股本享受一定年率的股息。
(4)無資本金的資本結構。這是指中央銀行自身無資本金,中央銀行的運行是由政府授權,依照國家法律履行中央銀行各項職責的資本構成形式。韓國的中央銀行是曰前唯一沒有資本金的中央銀行。1950年韓國銀行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5億韓元,全部由政府出資。1962年修改后的《韓國銀行法》確定韓國銀行為“無資本的特殊法人”。該行每年的凈利潤按規定留存準備之后,全部匯人政府的“總收入賬戶”。如發生虧損,首先用提存的準備彌補,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賬戶撥補。
(5)資本為多國共有的資本結構。這是指在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下,中央銀行的資本金由貨幣聯盟成員國共同出資構成的形式。貨幣聯盟各成員國一般按商定比例認繳資本,并以認繳比例擁有對中央銀行的所有權。
三、商業銀行制度
從商業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歷史過程看,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標,能夠吸收存款,以經營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對象,從事經營活動的金融企業。商業銀行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從各國情況看,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主要有四種類型。
(1)單一銀行制度。單一銀行制度又稱為單元銀行制或獨家銀行制,就是銀行業務完全有各自獨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不設或者不允許設分支機構。采取單一銀行制度的商業銀行,銀行業務只有一家獨立的銀行機構經營,沒有分支機構存在,風險獨自承擔,利潤獨自分享。
單一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既有優點,也有缺點。主要表現在:①防止銀行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競爭。商業銀行的獨家經營,不設立分支機構,防止了由于銀行網絡過于龐大造成銀行業的過分集中和壟斷。但這樣也限制了銀行業的競爭,不利于銀行的發展。②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與發展。單一銀行沒有龐大的分支機構的費用開支,能夠降低經營成本。但由于此類銀行采用最新技術的單位成本比較高,限制了銀行對最新管理手段與工具的采用,以及銀行業務的擴大和創新。③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獨家商業銀行經營的地域性特征較強,有利于銀行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更能適合本地區的需要,集中全力為本地區服務。但是由于地域和業務規模的限制,不利于銀行規模效益的提高。④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抵御風險的能力差。由于管理層次少,銀行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業務經營的靈活性大。但是由于服務地域的相對狹小和資金實力較弱,難以有效抵御風險。
由于美國是各州獨立性較強的聯邦制國家,單一銀行制在美國曾經比較典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美國關于銀行開設分支機構的限制逐漸放寬。
(2)分支銀行制度。分支銀行制度又稱為總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許在總行(或總管理處)之下,在國內外各地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以總機構為中心龐大的銀行網絡系統。它是各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組織形式。
根據總機構設置的形式與職能的不同,分支銀行制度又分為兩種形式:①總行制。即商業銀行的總行不僅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而且其本身也對外開展經營活動。②總管理處制。即總管理處作為銀行的管理機構,只是監督管理二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本身并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一般在總管理處所在地通過另行設立分行或營業部對外營業。
分支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亦兼有其優缺點。
其優點主要表現在:①規模效益高。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的廣泛設置,有利于銀行吸收存款,擴大銀行資本總額與經營規模,易于實現規模效益。②競爭力強。廣泛的分支機構網絡便于現代化管理手段和設備的采用與推廣,可加速資金的調劑與周轉,分散風險,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銀行的競爭力。③易于監管。實行分支銀行制的商業銀行規模較大,但總行的數量一般較少,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其缺點主要有:①加速銀行的壟斷與集中。由于擁有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規模和實力較大,容易形成對中小銀行的兼并、收購,會加速金融壟斷。②管理難度大。由于分支機構分布廣、內部層級多,加大了銀行管理控制的難度,要求總行或總管理處具有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和舞(3)通信系統等’否則會使銀行經營效益下降。(3)持股公司制度。持股公司制度又稱為集團銀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收購或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但他們的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它可以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能夠有效擴大銀行資本總量,增強經營實力,提高競爭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但其缺點是易于形成壟斷和集中,不利于銀行間的適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利于增強銀行業務的活力和創新能力。
(4)連鎖銀行制度。連鎖銀行制度又稱為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獨立性,但其經營政策與業務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連鎖銀行制度沒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這種制度在美國西部實行較多,它與持股公司制一樣,都是為了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對設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二)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分業經營銀行制度亦稱為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相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款及結算等銀行業務,不得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該模式的優點主要有:保護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由于銀行與企業在制度上被隔離,且銀行收益被限于主要獲取利差,這有利于商業銀行以穩健經營為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同時這種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風險各有其特點和規律,兩業分開經營、分別管理,可各白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不過,分業經營銀行制度存在不利于加強金融業的競爭,以及不利于通過各類金融業務的互補性分散經營風險,因而不利于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等。
(2)綜合性銀行制度。綜合性銀行制度亦稱為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存款、貸款、證券投資、結算,甚至信托、租賃、保險等全面金融業務的銀行制度。
綜合性銀行制度的優勢主要體現在:能加強金融業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和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使并購后的金融行業可拓展規模邊界,更好地發揮技術優勢,擴大同質性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實現規模效益;可以整合利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有限資源,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業務的綜合化能夠分散經營風險,通過業務的互補性保證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使客戶得到綜合性金融服務的便利,面對一個窗口就可以獲得銀行集團內部包括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咨詢、電子服務等內容在內的“一條龍”服務。然而,這種制度也有其嚴重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利益的引誘和競爭的壓力,使商業銀行短期資金流人資本市場,銀行因收益和風險不對稱,以及信息的不對稱而引發道德風險等,由此易帶來信用鏈斷裂的金融危機;混業經營下形成的更大范圍的行業壟斷,易使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危及產業的安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若缺乏相應配套的嚴格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混業經營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制帶來很大的風險,使撤去“防火墻”的金融業在不完善的管理之下形成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活動,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雙重特征。政策性表現在由政府出資,其業務活動對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支持配合上,表現在融資的非營利性,對產業政策需要“傾斜”支持的行業、領域的貸款實行低息或無息的補貼性,以及經營風險的硬擔保性上。金融性則表現在資金運動堅持遵循信貸資金的運動規律,體現有償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政策性金融機構既具有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類似的職能,又具備其自身特有的職能,這些職能體現出其緊密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意圖的性質。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倡導性職能。倡導性職能又稱誘導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或間接的資金投放,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或民間資金從事符合經濟政策意圖的投資和貸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的流向。政策性銀行通過對某些產業提供貸款融資,來反映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表明政府對不同部門的扶持意愿,從而引導其他金融機構加大對政府需要扶持的產業進行投資。而一旦某一原來政策支持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政策性銀行就可以減少對該行業的投資份額,轉而扶持其他行業發展,從而體現其政策意圖的倡導性,形成對民間資金運用方向的誘導機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
(2)選擇性職能。該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通過主動選擇融資領域或部門以實現其融資意圖的職能。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融資領域或部門的選擇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圖為導向,并參考市場機制選擇情況而確定的,如對某些重要的基礎產業,如果市場機制能夠選擇它,那么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它會得到相應的資源配置,政府干預則是不必要的。而在市場機制不予選擇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根據政策要求予以選擇,給予融資支持。隨著時間的推移,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商業銀行的選擇也隨之不斷變化,政策性銀行活動的領域也必須作相應的調整,不斷進行新的選擇。
(3)補充性職能。補充性職能又稱彌補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政策性融資補充商業性融資在一些領域或部門的不足,完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職能。對于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或無力選擇的產業、項目,以及技術、市場風險較高的領域等,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倡導性投資,以直接投資或提供擔保等方式引導資金流向,進行融資補充,有利于形成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融資面的不足,促進國民經濟各產業、各部門的協調發展。
(4)服務性職能。該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據長期從事政策性專業融資業務所積累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為業務對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務的職能。作為專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可利用自身豐富的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有關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務,并可充當政府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的參謀,從而體現其服務性職能。如為企業分析財務結構,診斷經營情況,提供經濟信息,溝通外部聯系;為有關重大投資項目提供經濟及社會效益評估;參與政府有關產業或部門發展計劃的制訂,或代表政府組織實施該方面的政策計劃或產業計劃,成為政府在這些領域的助手或顧問。
(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雙重特征,決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不同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1)政策性原則。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貫徹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區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政策要支持的區域、產業、部門開展政策性金融業務,提供政策性投資和貸款。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貸款投向、期限、利率的安排來體現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并積極參與項目的決策,使信貸政策與國家經濟政策得到銜接。堅持政策性原則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機構把握經營方向,避免與商業性金融在業務領域上產生交叉,發生業務競爭,保持自身的經營特征。
(2)安全性原則。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注重資產安全。由于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范圍主要是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涉及的低利潤、高風險的領域,如不注重安全性,一是無法確保政策性資金的良性循環,二是政策性資金若被擠占挪用,使信貸資產下降,政策性金融機構將失去金融企業的特征。
(3)保本微利原則。作為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的是信貸資金,而非財政資金,信貸資金的本質要求是運動、回流和增值,因此,政策性金融機構必須加強經營管理,講求經濟核算,實現保本微利,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與持續發展。
五、金融監管架構的理論探討
(一)三種不同的監管思路
按照監管思路的不同,世界各國現有金融監管機制可以分為三類,即機構監管(RegulationbyInstitution)、功能監管(RegulationbyFunction)和目標監管(RegulationbyObjection)。
所謂機構監管是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通常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由不同的監管機構按照不同的標準和體系進行監管。所謂功能監管是指各類金融機構的同一類型業務統一由一個監管機構監管,不同類型業務由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目標監管模式則按照金融監管的不同目標(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分別設立監管部門,對各種類型金融機構統一監管。
(二)各種監管思路的比較
機構監管的主要潛在問題是不同監管機構對于不同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可能采取不同的監管體制和標準,造成監管重疊或監管缺位現象的產生,并導致監管套利的出現。同時,隨著混業經營的日益普遍,機構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發展趨勢日益顯出明顯差距,造成金融監管與金融市場發展的脫節,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功能監管可能產生的主要問題包括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類型的業務受到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但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還缺少必要的監管。同時,一個金融機構通常由一個監管部門作為主要監管機構牽頭監管,不同牽頭部門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能采取的監管思路、監管側重各不相同,造成不同的監管成本。
目標監管是按照不同監管目標(如審慎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市場競爭監管等)對金融機構從各個角度進行監管。與功能監管類似,目標監管會導致一個金融機構需要同時接受幾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容易造成監管成本的上升和監管效率的下降。
六、主要監管模式
(一)三種主要監管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類:分業監管(SectorRegulation)、統一監管(IntegratedRegulation)、超級監管(Mega-regulationn)。
分業監管主要參照機構監管的思路,對不同金融機構按照所屬行業進行劃分,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分別監管,早期的金融市場多采用這一監管模式。近期,隨著混業經營的日益普及,部分國家的分業監管體制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或兩者兼而有之。例如美國,在混業經營的限制取消后,在分業監管總體框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對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代表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主要采取了功能監管的方式,同時賦予中央銀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整體運行穩定的職責,加強了對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監管措施。
統一監管是指按照監管目標的不同,將一項或幾項監管目標賦予統一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統一監管的典型案例是澳大利亞采取的雙峰式(TwinPeaks)監管模式。1997年,為了提高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競爭力,澳大利亞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體制作了大幅度調整。按照監管目的的不同,分別設立了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theAustralian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和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theAustralianSecuritiesandInvestmentCommission),分別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以及市場行為(包括保護投資者利益)進行監管。目前,采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但基于各國不同的文化背景、金融市場發展路徑和階段,統一監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國家將銀行和證券市場的審慎監管統一交給一個監管機構負責,有的國家將證券和保險市場的審慎監管統一交給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還有的國家將銀行和保險市場的審慎監管統一交給一個監管機構負責)。
超級監管模式是統一監管模式的一種極端方式,即對不同金融機構的所有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均交給一個監管機構統一負責。目前英國、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采取這一模式,其主要特點是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相對集中,有利于超級監管模式的建立和運行。
不同的監管模式各有利弊,關鍵是要與本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相適應,使金融體系在穩健性與效率性之間取得良好平衡,使金融服務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二)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20世紀90年代,以英國和北歐等國家為代表,曾出現了金融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的潮流。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各國意識到,宏觀審慎政策的缺失、系統性風險評估和應對不足是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越來越多的國家明確了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地位。同時,微觀審慎監管職能也有向中央銀行集中的趨勢。比如,危機后美聯儲負責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進行監管,同時保留對小銀行的監管權。英格蘭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并重新負責微觀審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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