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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金融經濟師考試第三章考點: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

發表時間:2019/3/15 15:59: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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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及其制度安排

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機構、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

(一)商業銀行

在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是主體,并且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在社會總融資中占主導地位。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系從國家專業銀行演變而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這四家銀行自1979年以后陸續恢復、分設。其原來的分工是:中國工商銀行主要承擔城市工商信貸業務;中國農業銀行以開辦農村信貸業務為主;中國銀行主要經營外匯業務;中國建設銀行主要承擔中長期投資信貸業務。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這四家銀行的傳統分工已逐步打破。1994年,原國家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被劃分出去,由幾家政策性銀行負責經營,國有專業銀行專營商業性業務,開始成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從1999年開始,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建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體制、進行股份制改造創造了條件。

從2003年起,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先后進行股份制改造,并引進海外戰略投資者,成功地實現上市融資。中國農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橫跨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金融兩個領域,改革的涉及面廣,復雜性和難度很高,因此成為最后一家進行股改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009年1月,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0年7月成功上市融資。

目前這四家銀行的國有股份占絕對多數,成為國家控股的大型商業銀行。四家銀行采取的都是一級法人的總分行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

(2)股份制商業銀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陸續恢復、組建了一批新型股份制商業銀行。1987年4月,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隨后,又成立了深圳發展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原為煙臺住房銀行),以及浙商銀行和渤海銀行,這些銀行即目前我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組建開始就按照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開展經營,呈現出較強的經營和發展勢頭。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本金來源除了部分來自國家投資外,主要來自境內外企業法人投資和社會公眾投資。

(3)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銀行。1995年國務院決定,在中心城市及發達地區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人股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其服務領域是,依照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1998年,城市合作銀行全部改名為城市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在發展初期是按城市劃分而設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設立分支機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城市商業銀行開始突破原有地域,到其他城市設置分支機構,拓展發展空問,并陸續開始邁出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實現上市融資的步伐。

(4)農村銀行機構。目前,我國的農村銀行機構主要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村鎮銀行三種形式。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及經營機制改革基礎上成立的農村銀行機構。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首批三家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于2001年11月28日在江蘇省的張家港、常熟、江陰組建成立。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制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一大突破。2003年以來,國務院要求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進一一步改革產權制度,依據不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情況,分別實行不同的產權形式。在經濟金融條件較好地區的信用社可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農村商業銀行;暫不具備條件的信用社可比照股份制原則和做法,實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農村合作銀行;股份制改造有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制的,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繼續發展農村信用社。此后,我國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得到較快發展。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所謂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農村合作銀行的主要任務也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村鎮銀行是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主要業務為支農支小,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在鄉(鎮)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在縣(市)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根據國務院提出關于加大農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充分性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中國銀監會試點組建的我國第一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開業,標志著一類嶄新的農村金融機構正式誕生。截至2016年年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1519家。

(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性質的銀行,該銀行于2006年12月經國家批準開業。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是在原郵政儲蓄機構的基礎上改革建立的。郵政儲蓄機構又稱郵政代辦儲蓄或郵政儲匯機構,它是指經國家批準,由郵電部門利用其遍布全國各地的營業網點資源,設置專柜或專門的儲蓄營業所、室,辦理儲蓄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目的是為方便群眾,聚集更多的社會閑散資金,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成立后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繼續依托郵政網絡經營,按照公司治理架構和商業銀行管理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該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關系,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6)外資商業銀行。自1979年首家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設立代表處以來,外資銀行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國引進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

目前,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可分為四類:一是外資獨資銀行,指在中國境內注冊,擁有全部外國資本股份的銀行;二是中外合資銀行,指在中國境內注冊、擁有部分外國資本股份的銀行;三是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四是外國銀行駐華代表機構,截至2015年年底,45個國家和地區的181家銀行在我國設立209家代表處;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我國設立37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245家分行)、2家合資銀行(下設7家分行,1家附屬機構)、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6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銀行在我國設立94家分行。外資銀行在我國27個省(區、市)50個城市設立機構網點,較2003年年初增加30個城市。同時,35家外資法人銀行、45家外國銀行分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25家外資法人銀行、25家外國銀行分行獲準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5家外資法人銀行獲準發行人民幣金融債。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滿5周年。為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五年保護期結束后全面開放銀行業的承諾,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施銀行業的審慎監管,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實現國民待遇做出相關法律規定。

2014年12月,國務院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對外資銀行實施進一步開放措施,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人和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

(7)民營銀行。為引導和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2014年三季度,5家民營銀行獲準籌建,分別是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和浙江網商銀行。2014年12月12日,深圳前海微眾銀行獲準開業;2015年1月28日,上海華瑞銀行獲準開業。

(二)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出資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以配合、貫徹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為目的,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規定有特殊的融資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成立以來,在支持國家重點建設、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策性銀行面臨的市場環境、任務和經營條件,都在迅速發生變化。因此,我國以國家開發銀行先行試點,對政策性銀行進行改革。即要逐步改革政策性金融的運作機制和方式,對政策性金融業務要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由財政給予必要的貼息等風險補償,各家銀行都要按照競爭原則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通過優質服務和良好的管理提高競爭能力。

(1)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府全資擁有的國家銀行,其國際信用評級與國家主權評級一致。中國進出口銀行總部設在北京。截至2015年年末,在國內設有22家營業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有巴黎分行、東南非代表處和圣彼得堡代表處;與1000多家銀行的總分支機構建立了代理行關系。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貸款余額超過5200億元人民幣。有貸款余額的“一帶一路”項目1000多個,分布于49個沿線國家,涵蓋公路、鐵路、港口、電力、通信等多個領域。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進出口銀行實行自主、保本經營和企業化管理的經營方針。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推動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促進對外關系發展和為國際經貿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業務范圍主要是:辦理出口信貸和進口信貸,辦理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貸款,提供對外擔保。轉貸外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辦理中國政府對外優惠貸款等。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于1994年4月成立,總行設在北京,國內設有兩千多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注冊資本金為200億元,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的經營方針。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向承擔糧棉油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和供銷社棉花收儲企業提供糧棉油收購、儲備和調銷貸款。此外,還辦理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設立專戶并代理撥付。

2004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業發展的需求變化,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同意,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

(3)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是1994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政策性銀行。2008年12月16日,國家開發銀行轉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第一家由政策性銀行轉型而來的開發性金融機構,標志著我國政策性銀行改革取得重大進展。

國家開發銀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國家開發銀行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和薄弱環節,致力于以融資推動市場建設和規劃先行,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發展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建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企業、“三農”、教育、醫療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發展,支持國家“走出去”戰略,拓展國際合作業務。

2015年3月,國務院批復同意《國家開發銀行深化改革方案》,目標是緊緊圍繞服務國家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建立市場化運行、約束機制,努力建設成為資本充足、治理規范、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資產優良的開發性金融機構,進一步發揮開發性金融在重點領域、薄弱環節、關鍵時期的功能和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三)證券機構

我同證券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1)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經由證券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能是: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白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并,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

我國證券公司的前期發展大多是集承銷、經紀、自營三種業務于一身的綜合性經營機構。1999年7月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可從事證券承銷、經紀、自營三種業務,而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類業務,即它只能充當證券交易的中介,不得從事證券的承銷和白營買賣業務。

(2)證券交易所。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并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目前,我國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家,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是: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督;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交易必然帶來證券所有權的轉移和資金流動,為確保過戶準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賬,證券交易所一般都附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負責清算。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具體職能是:對證券和資金進行清算、收和過戶,使買入者得到證券,賣出者得到資金。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和電子化交易,建立了相應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結算系統,每日的結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開市前即可完成,即目前兩市均實行“T+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四)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是指以經營保險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國成立初期,登記復業的華商保險公司有63家,外商保險公司有41家。1958年以后,保險業陷入停頓狀態。改革開放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80年恢復,保險事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1993年以來,保險業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設立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包括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驗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改制為獨立的股份潮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將六家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將其改為直屬分公司。與此同時,我國還批準設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大眾、天安、華泰、永安、華安、泰康、新華等保險公司。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加快和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外資保險公司也紛紛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尤其是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成為我國保險業體系中的重要力量。

(五)其他金融機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時期,政府為解決銀行業不良資產,由政府出資專門收購和集中處置銀行業不良資產的機構。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雙軌經濟體制長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內部管理混亂、社會信用觀念淡薄等歷史和現實原因的影響,積累了大量不良貸款。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在建立現代銀行制度中,自身難以化解歷年積累的不良資產。在此背景下,借鑒國際經驗,國務院于1999年批準組建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和處置從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專責回收、搞活,以化解潛在風險。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被剝離資產、盡可能減少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處置了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現在面臨開拓新業務的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進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場,逐步開拓證券、信托、租賃等各種業務,努力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成新型金融機構。

(2)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c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2003年以來,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種模式開展改革: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對于金融環境特別好、經營績效優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二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撤銷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法人資格,成立縣級統一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三是在經濟不發達、經營績效欠佳的縣市,繼續維持原有體制不變。在此框架基礎上,國務院決定信用合作社與中國人民銀行脫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省級信用聯社,統一管理轄區內信用社,并承擔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處置責任。中國銀監會依法行使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職能,承擔監管責任。

近年來,為了幫助消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促進改革的順利開展,國家對于農村信用社給予了資金、財稅、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公司。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礎上,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其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關于信托的詳細內容見本書第六章)

(4)財務公司。我國的財務公司亦稱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東風汽車工業財務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蓬勃發展,業務規模不斷擴大。財務公司行業整體上發展穩健,在加強資金集中管理、降低財務費用,促進我國大型企業發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貢獻。

2004年7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主要業務有: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截至2015年年末,財務公司機構數量達199家,分布于全國29個省級行政區域(新疆、寧夏、西藏除外),涵蓋了能源電力、航天航空、石油化工、鋼鐵冶金、機械制造、汽車、電子電器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和各個重要領域的20多個行業。

(5)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是專門承辦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關于租賃的詳細內容見本書第六章)

(6)汽車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04年8月18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2008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現已成長為我國汽車金融市場的主要力量之一,對推動汽車消費升級、支持汽車產業發展、促進金融服務水平提升發揮著積極作用。

(7)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

2008年以來,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就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事項提出指導意見,推動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與發展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人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對外投資,不能設立分支機構,不能跨業經營。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8)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10年,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相繼成立。在城鎮化進程加快和鼓勵消費的大背景下,消費金融公司有利于更好地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合理消費信貸需求,推動普惠金融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及其制度安排

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發展,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各國政府都成立了專門的金融調控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

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由原解放區的三大分銀行,即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并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遷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1月1日起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c此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存、貸、匯等商業銀行經營性業務。

1.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地位

2003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享有人民幣發行的壟斷權,管理人民幣流通,它是發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經理國庫,是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銀行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據法律規定,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2008年7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84年以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嚴格講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數量和種類的迅速增加,相應產生了金融業的無序競爭與違規經營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以保持金融穩定。至此,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肩負起對銀行機構的監管任務,并多次實施監管體制的改革,建立金融監管責任制。

2003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業的主要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給中國銀監會,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發展。

1.中國銀監會的性質

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單位。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2.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一、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c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抄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丁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督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機構,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準設立中國保監會。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評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c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當時和中國銀行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直屬國務院領導,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

1982年12月,國務院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銀行分離,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外匯管理工作愈益重要,隨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為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3)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4)制定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c

(5)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人、匯出及兌付。

(6)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7)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8)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9)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金融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金融行業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設立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同業公約、提供行業服務、加強相互監督等方式,實現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以規范、協調同業經營行為,保護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各家會員企業按照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優化業務品種,完善金融服務。我國的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包括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等,主要有:

(1)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愿加入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愿結成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地市及其以下原則上不設立銀行業自律組織。銀行業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證券業協會會員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證券營業機構地方性社團等。

證券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c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相關服務機構。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宗旨是: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交流和創新,提升行業執業素質,提高行業競爭力;發揮行業與政府間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對行業的理解,提升行業聲譽;履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會員合規經營,維持行業的正當經營秩序;促進會員忠實履行受托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5)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全國期貨行業自律性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注冊地和常設機構設在北京。協會接受巾國證監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協會由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和地方期貨業協會聯系會員組成。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6)中國銀行問市場交易商協會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成立于2007年9月3日,是由市場參與者自愿組成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在內的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宗旨是:自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銀行間市場進行自律管理,維持銀行間市場正當競爭秩序)、創新(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促進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更

進政府和市場的雙向溝通)。

(7)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清算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8)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也是證券行監自律性組織的一種,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作為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成立于1990年,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兩家證券交易所致力于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9)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國財務公司聯合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是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同業自律性組織,由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自愿結成,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活動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主管機關委托,組織財務公司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財務公司進行同業自律管理,發揮財務公司與主管機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財務公司的合法利益,促進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服務我國經濟建設。

(10)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國信托業協會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國性信托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國信托業協會的宗旨: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發揮相關管理部門與信托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信托業合法權益,維護信托業市場秩序,提高信托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11)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成立,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丁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是我國行業協會脫鉤改革后第一個承擔特殊職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為建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登記體制做了有益的探索。協會旨在通過自律管理和會員服務,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從業機構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引導行業規范健康運行。

協會單位會員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期貨、信托、資產管理、消費金融、征信服務以及互聯網支付、投資、理財、借貸等機構,還包括一些承擔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職能的機構,基本覆蓋了互聯網金融的主流業態和新興業態。

(12)中國融資租賃企業協會。中國融資租賃企業協會于2014年1月10日在北京成立。該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相關的組織和人員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目前該行業唯一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商務部。

融資租賃是一種集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新興服務模式。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迅猛,規模擴大,服務領域日益廣泛,企業競爭力不斷增強,在服務中小企業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協會的主要職責是:提供政策咨詢,建立信用體系,調解融資租賃業務糾紛,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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