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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改革征求意見稿出臺

發表時間:2018/9/25 11:48:5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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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消息!聽說監理大變革新增二級監理,報考條件降低了

近日,住建部發布新版監理工程師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附件1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置監理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配備監理工程師。

第四條監理工程師分為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一級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C1ass1 ConsultantEngineer,二級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 Class2 Consultant Engineer 。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一級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監理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5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大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工學、管理學門類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俾、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專業大學???或髙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1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門類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ˉ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七條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監理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

冊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規定撒銷其注冊證書。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三條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監理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依據職開展工作,在其本人工作成果上簽字蓋章,并承擔相應責任。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的具體執業范圍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另行制定對不履行監理工程師義務、有重大工作過失的監理工程師,根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應分別處以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注冊證書等,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施行之前,取得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按有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翰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承擔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賁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理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3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督ㄔO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督ㄔO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為3小時。

如采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酌情減少。

第六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已取得監理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它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荚嚭细窈?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符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村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呱炭级c學校。

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于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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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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