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第三節 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
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真實、準確、齊全地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不得肢解發包。
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在工程開工前,負責辦理有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交底。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原審查機構審批后方可施工。
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備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負責采購供應的,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勘察單位應參與施工驗槽;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
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在施工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不使用不符合設計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不使用未經檢驗和試驗或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
工程項目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
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按監理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賠償。
五、工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工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例】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包括()
A.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肢解發包
B.不得因趕工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C.不得對專用設備指定供應商
D.不得暗示參建方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E.不得采購未經鑒定的建筑材料
【答案】ABD
【例】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
A.生產廠
B.規格和型號
C.供應商
D.使用年限
【答案】B
【例】下列質量事故中,屬于建設單位責任的有()。
A.商品混凝土未經檢驗造成的質量事故
B.總包和分包單位職責不明造成的質量事故
C.地下管線資料不準確造成的質量事故
D.施工中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材料造成的質量事故
E.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堆放生產用物品導致建筑結構開裂的質量事故
【答案】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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