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命題點1:教師的權利
根據教師法第七條的規定,我國學校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項權利可以稱為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這項權利可稱為學術活動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項權利可稱為指導評定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項權利可以稱為報酬待遇權。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項權利可稱為參與教育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這項權利可稱為進修培訓權。
命題點2:教師的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集中對教師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規定: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這項義務可稱為遵紀守法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育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這項義務可稱為教育教學義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這項義務可稱為思想品德義務。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義務可稱為愛護尊重學生義務。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這項義務可稱為保護學生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這項義務可稱為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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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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