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了解擔保的概念。當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是建設工程活動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包括施工投標保證、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3.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需重點掌握可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以及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以及抵押的效力。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定金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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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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