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二)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出資人和所有權人。
企業國有資產是由國家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因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 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2)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1) 各級權力機關的監督;
(2) 各級政府的監督;
(3) 社會監督。
(三) 國家出資企業
1.國家出資企業的概念。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1)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依法管理、監督。
3.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四)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2.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管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上述重大事項進行了一般規定,并對改制、關聯方交易、評估、資產轉讓進行專門規定。
3.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 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2) 決定或批準;
(3) 出資人權益保護。
4.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 關聯方的范圍。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 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5.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6.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7.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五) 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中,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2.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3.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4.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1)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條件;
(2)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標準;
(3)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種類。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四)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1.登記主體。
2.登記事項。
3.需要登記的情形。
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
(六)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與清查
1.啟動評估的實體條件。
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情形:
(1) 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 合并、分立、清算;
(4) 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 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 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 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 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 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2.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的確定。
3.啟動清查的實體條件。
4.啟動清查的程序。
(七)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八)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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