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政府采購法
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 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二) 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三) 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購方式
(一)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二) 邀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1)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三)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與供應商分別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最后通過談判結果來選擇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四) 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直接從某個供應商或承包商處購買所需貨物、服務或者工程的采購方式。
(五) 詢價
詢價,是指采購人就采購項目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被詢價供應商(不少于3家)發出詢價通知書,通過對報價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三、政府采購程序
(一) 招標采購的程序要求
(二) 競爭性談判的程序要求
(三) 詢價的程序要求
(四) 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五) 評審結束程序
(六) 中標、成交結果的拘束力及履約驗收
四、政府采購合同
(一)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二)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五、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一) 質疑
(二) 投訴
六、政府采購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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