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和個人來粵自主創業擇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來粵前取得的省外專業技術資格。
二、辦理條件
申報確認專業技術資格,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原省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必須是按照國家的職稱政策規定經評審通過并被核準的專業技術資格。
2.來粵后,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承擔并階段性完成了專業技術工作一項以上,經單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相應檔次的任職能力和水平。
3.與現工作單位依法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業單位繳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確認:
1.來粵后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或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與原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不一致的;
2.未經省人社廳同意和辦理委托評審手續(含本人戶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報評審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3.提交確認材料不完整、不真實的;
4.違反國家、省職稱政策和不符合確認其他情形的。
三、辦理程序
(一)確認程序
1.個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確認申請,提交符合規定的確認材料;
2.申報人所在單位核實。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提交的確認材料認真核實,并將其提交的《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申報表》置于單位顯著位置,公示7個工作日,填寫公示情況表。公示無異議的,連同確認材料上報。
3.主管部門核實報送。所在單位屬省直的,經省直主管部門核實報送省人社廳;屬地級以上市直的,經市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市人社局;屬縣(縣級市、區)的,經本級主管部門、人社局核實后,報送地級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單位的人員,須由其檔案掛靠管理或負責其人事代理的縣以上政府人社部門批準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按管理權限報送。
4.資格確認機關核實確認、發證。
5.確認結束后,確認材料按原報送渠道退回。
(二)辦事程序
高級資格的確認,申報人所在單位屬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人社廳確認發證;屬市、縣的,由地級以上市人社局核實后,報省人社廳確認發證。中級資格的確認,申報人所在單位屬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人社廳確認發證;屬市、縣的,報地級以上市人社局確認發證。初級資格的確認,由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門確認發證。
四、所需材料
1.申報人須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申報表》,或《成建制劃歸廣東省管理的國家部委(軍隊)駐粵單位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申報表》;
(2)《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信息錄入表》;
(3)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人事檔案保存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或復印件一份;
(4)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門加具業務專用章的社保憑證原件一份。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的人員還須提交政府人社部門的調令和行政介紹信(當地軍轉辦開具的部隊安置證明)復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并填寫貼資格證相片頁。
2.申報人所在單位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報人提交的經審核通過的確認材料;
(2)《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公示情況表》。
(3)成建制劃歸我省管理的國家部委(軍隊)駐粵單位還須提交成建制劃歸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3.各地級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門須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來粵人員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表》1份及職稱系統生成的上報數據;
(2)貼資格證相片頁。
凡提交確認材料的復印件,須由檔案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在復印件各頁面上出具核實意見,并由核實人簽名,加蓋檔案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公章。
各相關部門在受理和核實確認材料時,根據申報人的工作實績加具客觀、準確的核實意見,如對申報人提交學歷(學位)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有疑問,可要求申報人出具相關的鑒定證明。提交的原件經資格確認機關查驗后退回
五、受理部門
省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六、受理地點
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618室
七、咨詢電話
020-83133948
八、監督電話
020-83354699
九、辦理期限
自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辦材料,鑒定部門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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