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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錄用公務員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河南考區)

發表時間:2014/1/25 15:57:21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錄用公務員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河南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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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頁:現場確認須知
  • 第2頁:網上確認須知
  • 第3頁: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低保、特困考生、報考特殊部門或職位及
更改考試報名信息的考生
確認須知

  一、確認對象
  已通過網絡報名資格審查且在河南考區參加考試的下列三種情況的考生可進行現場報名確認。
  1、農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
  2、更改考試地點(從外省改到河南考試)的考生;(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的考生先在網上確認,再到現場交《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即可)。
  3、報考特殊部門或職位的考生(部門代碼為“998”)。
  二、確認時間、地點
  2011年11月3日—5日 9:00—11:30;2:30—5:00
  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十二樓(鄭州市順河路32號;順河路與未來路交叉口)
  三、確認注意事項
  1、報考特殊部門或職位的考生和更改考試地點的考生確認時應攜帶身份證、《考生報名登記表》和考務費60元,加試專業交考務費90元。來現場確認前,請登陸國家人社部報名網站,打印填寫一份考生本人的《考生報名登記表》,并將2張1寸近期正面免冠證件照片背面寫上姓名和報名序號后貼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上。更改考試地點的考生還須在本網站下載打印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到現場審批。考試地點應在鄭州、開封、洛陽任選一地。
  2、更改考試報名信息中姓名或身份證號(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不能改)的考生必須先在河南省網上報名確認系統上完成報名確認,并從本網站下載打印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一式兩份),然后到現場審批更改。
  3、低保、特困考生須先在河南省網上報名確認系統上傳本人的電子照片,通過審核后再到現場確認。在本網站下載打印填寫《低保、特困考生免費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到現場審批。
  需減免考試費用的農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確認時還必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考生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和低保證(原件和復印件);
  ⑵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考生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原件和復印件)。
  4、可以進行現場確認的三類考生如本人無法到現場確認,可以委托他人代辦。代辦人應同時出示委托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和有關材料。代辦報考特殊部門或職位的和更改考試地點的交費后務必在《考生報名登記表》簽上代辦人姓名后將表交到“交表處”。
  5、更改考試地點(從外省改到河南考試)的考生,同時又改報名信息或是低保、特困考生的都必須到現場確認地點進行辦理。
  四、低保、特困考生和更改考試報名信息的考生請在11月22日至11月25日規定時間內登錄河南人事考試網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報考特殊部門或職位的考生請在11月22日至11月25日工作時間內到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三樓考務部領取準考證(鄭州市順河路32號;順河路與未來路交叉口)。
  五、上述三類考生現場確認的具體方法請到現場查看《確認流程》。

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1年10月28日

  附件:
  1: 免費審批表.doc
  2: 2012年度中央機關公務員考試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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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頁: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
考試錄用公務員網上確認須知
(河南考區)

  歡迎您使用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網上報名確認系統。請務必認真閱讀以下事項:
  一、您目前進入的是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河南考區網上報名確認系統。
  二、使用網上報名確認系統的考生應符合三個條件: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間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進行了網上報名,并通過了資格審查;
  (2)網上報名時,選擇的考試地點為河南省;
  (3)已準備好本人的電子照片:近期1寸彩色正面免冠證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和網上支付考試費用(每科30元),可使用的支付銀行為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證、他人照片進行確認,否則造成其他考生無法實現報名確認等情況而引起糾紛的,需承擔全部責任。
  四、考生在報名確認時不能再以任何方式修改報名信息。
  五、網上確認時間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必須在網上報名確認結束前完成網上繳費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七、網上繳費后,考生務必選擇相應考試地點,否則將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安排(可選擇考試地點為:鄭州、開封、洛陽)。
  八、本系統以姓名、身份證號、報名序號作為登錄的依據,報考人員請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否則被他人誤用造成的后果,本網站及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網上報名確認的基本操作程序:
  第一步,考生仔細閱讀考生“網上報名確認須知”、 “誠信承諾書”和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則行為處理辦法后,在同意的的前提下,點擊“下一步”后填寫姓名、報名序號和身份證號登錄。
  第二步,上傳本人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
  第三步,照片通過審核后,網上支付考試費用(每科30元)。
  第四步,繳費結果返回成功后,選擇適合自己的考試地點,網上確認結束。
  十、確認成功的考生請于11月21日9:00-26日12:00期間登錄本網站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十一、如果您在網上報名確認過程中遇到問題,請聯系我們(電話):0371-66321991或6632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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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4號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后),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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