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
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試院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個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各專業計價依據特點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全省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在浙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考點設在設區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在省會城市。
第六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學歷學位基礎上相應增加1年。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增項)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應試人員在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八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對于免考基礎科目的應試人員,必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方可取得考試合格證明或增項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該科目總分的60%。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放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電子合格證明。
取得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并符合注冊條件的,可申請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注冊,有關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對在執業注冊中發現虛假承諾或違紀違規的,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已取得與我省互認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已通過部分考試科目的人員,可申請領取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申請免考部分考試科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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