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上級通知]關于《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和規范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8年7月20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明確了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規定了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和組織實施。根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根據建人〔2018〕67號文件精神,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要求各省盡快出臺規范性文件,真正建立科學合理、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考試管理辦法,確保考試工作順利推進。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四條,主要包括辦法制定依據、各部門職責分工、考試科目設置、大綱制定、報考條件、免考條件、成績認定、合格標準、資格審查、考培分離、違紀處理、資格互認及實施時間等內容。
1.關于部門職責分工。《辦法》明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試院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可組織專家進行命題。
2.關于考試科目設置。《辦法》明確,考試科目分為《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四個專業。
3.關于報考條件。《辦法》規定,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在本條第(一)至(四)項規定學歷學位基礎上相應增加1年。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在地報考。
4、關于免考條件。《辦法》明確,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免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上述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是指在國家取消前已由我省頒發,或者是我省已經登記、注冊的證書。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專業評估委員會公布的名單。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明確了考試合格標準。《辦法》明確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該科目總分的60%,避免考后再商定合格標準帶來不統一、不公平等問題,便于考生準確把握重點內容。
2、明確了考試資格實行告知承諾制。建人〔2018〕67號文件要求考前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結合我省近年來實施考后資格審查的經驗,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根據司法部關于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廳〔2019〕71號)的相關要求,在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資格上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告知承諾的考生只需按規定的方式、對告知的內容進行承諾即可,無需提供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等證明材料。
3、明確了資格互認條件。根據建人〔2018〕67號文件相關規定,對已取得外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已通過部分考試科目的人員,按照互認原則可申請領取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申請免考部分考試科目。
資格互認協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簽署。
四、實施時間
《辦法》明確規定從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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