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注冊事項的通知
國食藥監人[2009]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商務部關于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的函》(商臺函〔2009〕23號)的要求,為做好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從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注冊申請,并按照《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時,除按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并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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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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