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注冊的,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予以警告,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注冊。
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chǎn)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zhí)業(y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chǎn)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或其聘用單位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在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注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注冊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chǎn)估價師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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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4、15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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