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師〔2013〕9號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區)教育局,各有關高等學校:
經教育部批準,今年我省進入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省,在全省推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并確定馬鞍山市先行試點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為確保這兩項改革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教育廳
2013年9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確保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圍繞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的總體要求,遵循教育規律和教師成長發展規律,以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為導向,以提高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為核心,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建立體系開放、標準統一、認定規范的教師職業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提高教師職業地位和社會地位,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
二、目標任務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提高教師職業準入門檻;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改革教師資格考試內容和方式,強化職業道德、心理素養、教育教學能力和教師專業發展潛質要求,引導教師教育改革;健全教師資格認定體系,拓寬教師來源,規范認定工作,創新管理制度,推進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開放化、規范化、制度化;統籌教師隊伍管理,結合中小學新任教師全省統一公開招聘考試改革和中小學教師“無校籍管理”辦法,逐步形成“國標、省考、縣管、校用”的教師準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則
1.系統設計,統籌規劃。正確處理好教師職前培養、資格準入、崗位聘用的關系,建立三者貫通、配套支撐、互為一體的運行機制;妥善處理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實行平穩過渡;統籌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考試管理、資格認定等主要環節,系統推進改革。
2.分級負責,規范管理。省教育廳負責整體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統籌管理筆試、面試和資格認定工作;市縣教育部門分工負責,具體實施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規范工作程序,實施陽光操作,嚴明紀律要求。
3.以人為本,公平擇優。以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工作為導向,為考生提供專業化的考試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堅持考試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正性,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四、報考對象和條件
(一)報考對象
申請報名參加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戶籍或人事關系在安徽省。安徽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啟動后,從2014年起新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上述教師資格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一)(課程代碼:00429)和心理學(課程代碼:00031)兩科合格證書者,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辦法認定教師資格。逾期未提出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作廢,申請教師資格時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截止2014年2月,僅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或心理學單科合格證書者,須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另一單科合格證書,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辦法認定教師資格。逾期未提出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作廢,申請教師資格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4.根據《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中“試點省份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實際,提高報考學歷要求”的規定,在安徽省報考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學歷條件: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2)報考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報考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報考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安徽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和在讀研究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考試內容與形式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
(一)筆試
1.筆試內容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2.筆試科目及方式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試點期間,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等13個學科。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試點期間,《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主要結合面試進行考查,必要時進行筆試。
筆試各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考試方式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確定。
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參加面試。
(二)面試
1.面試內容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2.面試科目及方式
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小學面試分8個科目,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面試與筆試報考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相一致,分為13個學科,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政治)、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信息技術;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面試分專業進行。
面試通過抽題、備課、回答規定問題、試講、答辯、評分等環節進行。面試時間20分鐘。
六、考試組織實施
1.網上報名
考生報考教師資格,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按照欄目指引進行網上報名。
2.現場確認
考生在完成網上信息輸入后,須在規定時限內到教育部門指定的地點完成報名信息表上的報名信息確認(含身份與戶籍信息、學歷信息、報考科目信息等)、簽字提交和繳費等事宜。
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 準考證獲取與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報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體時間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安排)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報名系統,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4.考務工作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1)筆試
筆試考點設在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考務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
(2)面試
面試工作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教育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面試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須統一培訓、持證上崗。安徽省教育廳負責面試考官庫建立、考官培訓和考官證發放工作。各地在面試工作開展前,從考官庫中隨機抽取考官參與面試工作。
5.閱卷工作
筆試試卷和答題卡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統一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閱卷。
面試實行現場打分方式,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填寫《面試評分表》,經主考官簽字確認,同時通過面試測評系統提交評分。
6.公布考試成績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筆試單科合格成績兩年有效。筆試和面試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七、教師資格認定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嚴格條件,規范程序,提高質量,在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申請受理期限內,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受理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符合認定條件人員的教師資格申請,依法實施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證書中“任教學科”欄目的填寫應與申請人報考的學科(專業)一致。其中,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不用填寫學科;申請小學教師資格的,應與申請報考的面試學科一致;申請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的,應與申請人報考的筆試《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一致;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與申請人報考的專業相一致。
對于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屆全日制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方可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八、推進配套改革
在開展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的同時,各地各校要創新機制,多措并舉,積極推進配套改革,全面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推進中小學新任教師統一公開招聘改革,建立“省考、縣管、校用”的教師管理制度;以師范類專業畢業生逐步納入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范圍為契機,開展師范類專業綜合改革試點,優化課程結構,強化教師教育課程,落實師范生到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實踐不少于一個學期制度,著力培養師范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加強和改進新任教師培訓辦法,創新培訓模式,合理制定課程計劃,依托省級教師教育基地院校,加強對新任教師和有志從事教育事業的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的培養培訓。
九、有關要求
(一)加強統籌領導
成立安徽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制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相應的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
教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牽涉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時間緊,任務重。要充分認識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慎實施,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平穩順利。
(三)嚴明紀律要求
嚴禁在教師資格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和報考人員的違規行為,堅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四) 建立保障機制
建立改革試點工作問題處理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地協調解決好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要加強信息溝通,實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制度。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立嚴格準入、能進能出的教師管理新機制,促進教師終身學習和全面發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首次任教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教師和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首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或民辦學校在崗教師;
(三)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的;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但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條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初次聘用為教師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一)(二)(四)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項材料,同時提交學校出具的勝任教育教學工作證明。暫緩注冊重新申請的,應當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充證明。
第十五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為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報名參加2013年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可采用網絡化培訓模式,根據自己的專業情況,選擇一門或多門參加培訓,培訓采取個人自學、觀看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參加培訓考生登陸機構網站進行報名(培訓機構及聽課流程詳見附件)。本站提供2013年教師資格考試網絡課程免費試聽,歡迎聽課。
除統一采取網絡化培訓形式外,或將采用現場面授(定點定時)的方式進行培訓,具體方案另行通知。咨詢:010-53688886 傳真:010-6373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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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3年教師資格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購買流程及配送方式
附件:培訓機構及聽課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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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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