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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三支一扶”計劃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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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保障“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促進本市“三支一扶”計劃的順利實施和農村基層人才開發,根據中央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精神及本市《關于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滬人〔2006〕13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市“三支一扶”辦公室核準參加“三支一扶”計劃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和管理工作堅持“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三支一扶”計劃從2006年開始實施,連續5年,每年招募500名左右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主要安排到本市10個郊區縣鄉鎮(街道)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市“三支一扶”計劃的總體規劃、協調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并指導區縣“三支一扶”計劃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區縣“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區縣“三支一扶”計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單位落實服務崗位及相關的后勤保障,并對服務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工作;負責對大學生的動態管理,做好信息庫的日常維護,并通過信息庫及時向市“三支一扶”辦公室報送大學生崗位變動信息、獎勵培訓信息和離崗信息等;負責大學生的選拔培養和后續服務,將優秀大學生納入后備干部和人才培養計劃,有計劃地提供專業培訓、就業指導和推薦服務。

    第七條鄉鎮(街道)人事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單位落實“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服務崗位、住宿以及安全、衛生等后勤保障,幫助解決“三支一扶”大學生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對服務單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會同服務單位對“三支一扶”大學生進行年度考核。

    第八條服務單位負責為“三支一扶”大學生落實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參照在職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并指定帶教老師。

    第九條各級人事部門要在“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中發揮具體牽頭作用,與“三支一扶”計劃各有關部門明確職責,加強協調,密切合作。教育部門負責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宣傳動員,協助做好組織招募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日常生活補貼、政府獎勵、社會保險費、交通補貼等經費及相關工作經費的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政策制定。農業、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對本系統用人單位進行指導,協助做好專業培訓、執業資格考試等工作。團委部門負責指導兼任鄉鎮團委副書記的“三支一扶”大學生開展工作。[1] [2] [3] [4] [5]  下一頁

    第三章 招募

    第十條招募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的畢業生和回生源地農村基層服務的畢業生優先。

    第十一條招募對象主要為本市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學習成績合格,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敬業奉獻精神,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四)身體健康;

    (五)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本市“三支一扶”計劃招募時間為每年上半年。根據市“三支一扶”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招募方案組織實施。招募工作按照匯總計劃,組織招募,確定人選,培訓上崗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本市“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服務期限為2年或3年,由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根據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登記表》中約定。

    第十四條市“三支一扶”辦公室在“三支一扶”大學生上崗前統一組織崗前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黨和國家有關基層工作的方針政策、本市新農村建設的方針政策、本市農村經濟社會情況、基層工作方法等。

    第十五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應當在指定時間內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未按規定參加的,視為放棄參加“三支一扶”計劃。

    第十六條在鄉鎮(街道)、村基層參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學生,應當與所在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簽訂“三支一扶”計劃協議,在非鄉鎮所屬單位參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學生,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三支一扶”計劃協議。協議一式四份,鄉鎮(街道或單位)與大學生各執一份,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一份,另一份存入大學生個人檔案。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其戶口及檔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學生,戶口轉至家庭所在地;

    (二)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學生,根據本人意愿,戶口可以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暫時保留在學校,可以按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三)人事檔案轉至服務單位所在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第十八條“三支一扶”大學生黨團組織關系轉至服務單位。對服務期間積極要求入黨的,由服務單位所在鄉鎮(街道)黨委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服務單位要將“三支一扶”大學生納入本單位在職人員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切實通過多種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業務素質。“三支一扶”大學生因報考執(職)業資格參加必需的培訓,由服務單位按照在職人員的規定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按《關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間相關經費安排等問題的通知》(滬人發〔2006〕145號)文件規定享受日常生活補貼、政府獎勵、社會保險費繳納和交通補貼等。

    第二十一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服務單位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特殊原因需調整的,經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同意,可予以調整。調整時,應做好相關的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休息(假)權。

    第二十三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規定及服務單位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服務單位各項制度,不適合繼續從事“三支一扶”服務的,經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同意并報市“三支一扶”辦公室備案后,可終止其“三支一扶”服務資格。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二十五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本人申請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15日(支教大學生應提前30日)向服務單位及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服務單位及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同意后,方可離開服務崗位。離開服務崗位前,應當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療證明),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假3日以內(含3日)的,須經服務單位同意。

    (二)請假3日以上的,須經服務單位同意并報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批準。

    事假1次原則上不超過15日,1年內累計不超過20日。

    第二十七條服務單位如發現“三支一扶”大學生擅自離崗或請假逾期不歸,應及時上報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擅自離崗或請假逾期不歸達15日以上的,視為自動終止服務資格,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應將情況報市“三支一扶”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終止“三支一扶”服務的,從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批準或確認終止服務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各項補貼,并由人才服務中心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一年后終止服務資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務年限可計算為工齡。

    第三十條“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如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應會同服務單位及時處理,并報市“三支一扶”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后應與服務單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寫《上海市“三支一扶”計劃服務考核鑒定表》(由市“三支一扶”辦公室統一制作),并經服務單位、區縣“三支一扶”辦公室填寫考核鑒定意見后存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 就業推薦

    第三十二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后,進入市場自主擇業。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事部門要對服務期滿后尚未就業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實行求職登記制度。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服務期滿后尚未就業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就業推薦等系列服務,并為落實就業的“三支一扶”大學生辦理各種人事關系轉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三支一扶”計劃相關部門要積極為“三支一扶”大學生推薦就業崗位,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和推薦,幫助其就業。對服務期滿后的困難家庭“三支一扶”大學生,要做好就業援助工作,實施重點推薦、優先安置。

    第三十五條對服務期滿后到非公有制單位工作和繼續留在農村基層服務的“三支一扶”大學生,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關人事人才服務。

    第三十六條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經市“三支一扶”辦公室審核,頒發由國家人事部統一印制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證書》,作為服務期滿后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三支一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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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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