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社會工作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社會工作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3年社會工作師法規與政策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五章 我國婚姻家庭政策法規
家庭是:①家庭關系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②是社會最基本的構成單位③也是法律法規和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之一。
一、1、《婚姻法》是中國在婚姻家庭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現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修正)》對1980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
2、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
3、結婚的特征是:一是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同性不能結婚,二是結婚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4、男女雙方結婚需要具備的條件: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5、結婚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6、結婚的禁止條件:①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這一是基于優生學的需要二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主要指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性病且有傳染性的疾病,此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7、夫妻關系是家庭生活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
8、夫妻關系的性質是: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間的財產關系不是獨立的,而是從屬于人身的關系。
9、夫妻人身關系包括:①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②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③夫妻的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0、夫妻財產制在總體上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相結合,在法定財產制中是共同財產制與個人特有財產制相結合。
11、夫妻財產關系:①法定財產制在夫妻沒有對財產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不適用②約定財產制是夫妻應用協議的方式。
12、親子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
13、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重要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管教的權利與義務。
14、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在物質上供養,扶助是指在精神上扶助,是無期限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以放棄繼承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15、《婚姻法》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女有撫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祖孫是第三順序的繼承人,兄長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16、離婚的指導思想是: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17、協議離婚的條件:①雙方當事人必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雙方應一人必須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且本人親自到場辦理離婚登記③雙方當事人必須都自愿同意離婚④雙方當事人必須對離婚后子女扶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18、訴訟離婚的條件有: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19、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是: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③配偶一方面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滿兩年的⑤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另外《婚姻法》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0、關于離婚的兩項特別規定:①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②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的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21、《婚姻法》對相應的救助措施的規定:①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多分②共同擁有住房的處理原則③離婚后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原則④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制度。這一制度僅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采用分別財產制的雙方。對廣大婦女更加有利,體現了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與公平的理念。⑤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⑥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探望。
22、共同擁有的住房問題的處理"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②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③照顧無過錯一方離婚后另一方無房可住的法院可調節或判決或其暫時居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23、結婚登記是指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獲準登記。
24、辦理婚姻登記的程序辦為申請審查和決定三個階段申請結婚登記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出具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25離婚登記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決定"。
1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遣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發生于近親之間1985年頒布并實施了《繼承法》。
2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3、《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準則的五項規定:①男女平等②按順序繼承準則③均等準則④照顧準則⑤互諒互讓協商處理準則。
4、平均產等分割遺產的情形:第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能力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第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第三、有走后門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
5、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6、遺囑繼承人要得以實施必須滿足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的基本要求 。
7、遺囑的實質要求:①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地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②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③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④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
8、遺囑有五種形式:公正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和口訴遺囑。
9、《繼承法》對遺囑贈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規定:①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有能力處分自己死后的財產②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③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求④受遺囑贈人必須是遺囑發生效力時的生存之人⑤須受遺贈人未受遺贈權⑥遺贈的財產須于遺囑人死之時屬于遺產范圍⑦遺贈人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10、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①公民的房屋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畜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1、《繼承法》對公民的遺產處理的規定:①繼承人的放棄與接受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對是否接受遺產作出較為明確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②先還債后繼承原則超過遺產實價值部分的債務和稅款不受法律保護③照顧胎兒和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原則④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三、12、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13、收養的意義:第一可以使喪失父母的孤兒,因特殊原因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養父母的培養教育之下,完成正常的社會化,得到健康的成長;第二,通過收養,使那些沒有子女或喪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使養父母在晚年時老有所養,享受天倫之樂;第三,目前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相對有限,因此公民的收養行為可以使社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第四,可以弘揚社會成員間相互扶助的道德風尚,實現幼有所育、老有所養,完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穩定。
14、我國在1991年即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現行的《收養法》是于1998年通過,1999年實施修訂版。
15、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1)被收養人條件;(2)送養人條件;(3)收養人條件。
16、被收養人條件:不滿14周歲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7、送養人條件: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18、收養人條件:①無子女②年滿30周歲③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④未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19、六項收養準則是:①自愿。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爭得被收養人的同意。②夫妻共同收養③夫妻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④收養只限一名⑤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距要超過40歲⑥父母優先原則。
20、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的程序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21、收養的效力是:收養的擬制效力和收養的解消效力。
22、收養解消效力:收養成立后,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權利義務已因收養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們還是自然意義上的父母子女,血緣關系是客觀存在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