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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社會救助政策法規
一、救助政策法規大體分為三類:①因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規②專項救助政策法規③臨時救助政策法規。
1、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實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險條例》。
2、城市低保的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生活保險標準的居民③在職工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鄰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策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工作。
5、城市低保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策列入財政預算。
6、對城市低保標準作出了一般性原則規定,即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7、城市低保金申請,審批和發放應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請②審批③發放。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提出了如下城市低保的監督復核機制:①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涵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②對經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低保金的手續。④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檢查。⑤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
9、1994年即頒布實施了《農村五保養工作條例》后于2006年對其進行了修訂。
10、農村五保供養的內容:①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③提供符合基本住條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⑤辦理喪葬事宜。
11、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不得低擋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三、1、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2005年有關部門的頒布了《關于建立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2、《城市醫療救助意見》指出,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另一類是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3、《城市醫療救助意見》規定,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的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
4、城市醫療救助遵循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則。
5、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和醫療機構減免有關費用。
6、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須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請②核查③審批。
四、1、建設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于2003年頒布了關于次年實施了《城鎮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辦法》2005年又發布實施了《城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首先闡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則,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城鎮最氏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即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3、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種保障方式:即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4、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②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③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④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⑤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5、申請人為非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策(簡稱受理機關)提出局面申請。
6、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公示期限為15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
7、關于退出:①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②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③因家庭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④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⑤將承租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⑥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1、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公民,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
2、被告人是視力聽力語言有障礙的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授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機構。
4、《法庭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實施作出了如下規定: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開誕10日前。②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誕3日前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④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⑤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授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⑥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六、1、我國在2003年頒布實施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同時發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我國于2006年專門發布了《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
2、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的對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地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3、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的形式主要為救助站救助。要求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要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4、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處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5、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內容:①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③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④幫助與其親屬或者在單位聯系⑤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6、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的程序:①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實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情況③救助站決定是否實行救助并對屬于救助對象的及時它排救助。④終止救助。
7、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務有:①注意流浪未成年人預防工作②保證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③強化對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④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⑤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⑥打擊幕后操縱和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的犯罪行為⑦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8、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統一認識,加強領導②建立健全政策法規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體系④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水平。
七、1、災民生活救助的內容和程序:①調查荒情②上報需救助的情況③核查評估分析調查摸底情況并制定救助計劃④申請辦理和撥付救災資金⑤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⑥監督檢查⑦效果評估。
2、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后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布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當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門啟動應爭響應時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應于每日15時前上報前24小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當民政部進入三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4小時需要向民政部門報告最新災情,當民政部進入二級和一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2小時需要向民政部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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