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國社區矯正與人民調解政策法規
1、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一種行刑方式,2003年以來,我國開始大規模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服務的一項民主制度,是我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重要方式。
2、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始于20世紀50年代,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我國相繼建立了青少矯正制度。1979年頒布的刑法,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我國社區矯正制度逐漸發展,相關的法規逐漸完善。2003年我國發布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
3、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罪于社會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限期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4、社區矯正的內容是: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
社區矯正的目的是: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
5、社區矯正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6、社區矯正的特點是:社區矯正的福利性、社會性、專業性。
7、社區矯正工作者要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除了需要具備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外,還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方法。
8、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包括:(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把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9、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并依靠社區群眾監督與矯正的刑罰方法。
10、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體包括:(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11、社區矯正的任務是:行刑、矯正、安置救濟。
12、社區矯正的內容是:行為督導、教育矯正、組織公益勞動。
13、社區矯正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等多個相關部門。
14、人民法院的作用是司法解釋。人民檢查院的作用是執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的作用是組織有關單位、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的作用是配合司法行政機關。
二、1、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服務的一項民主制度,也是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法律制度。
2、人民調解的概念:人民調解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3、人民調解的性制裁: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4、目前我國人民調解的主要政策法規依據是1989年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5、人民調解,形成了城鄉村(居)民委員會設調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設調解小組,每十戶設一名調解委員會或糾紛信息員,調解組織基本形成鎮(街)調委會一村(居)調委會——調解小組的三級調解網絡。
6、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7、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守的原則是:(1)依法調解原則,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2)自愿平等原則(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8、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是:是從人民調解的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對調解工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和行為準則,表明了人民調解的群眾性、民主性、自治性和法制性。
9、人民調解的程序:(1)受理糾紛(2)調查研究(3)進行調解(4)結束調解
10、申請調解需要的條件:要有明確的申請調解人,要有具體的調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請調解的事實根據,申請調解的糾紛必須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和管轄。
11、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方式:申請受理,主動受理。
主動受理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基本來源和重要形式。
受理糾紛的第一道程序是:登記。
12、結束調解的兩種情況是:是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二是經過反復協商不能達成協議,調解不能成立而結束調解。
13、人民調解必須遵守的紀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5)不得吃請受禮。
14、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工作的組成部分。
15、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的自治組織,沒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強制的權力,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人民內部糾紛,只能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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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